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楊茂源 被告 陳志遠
黃滿美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簡璽容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