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300號聲請人 劉宗岦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所稱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並出具同意書
,惟觀聲請狀所附之和解契約書,並未見雙方約定返還依何假扣押案號所提存之擔保金。如有其他同意書,併請提出該同意書正本。
㈡是否係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主張本件聲請?
如是,請提出相對人收受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正本及回執正本。如無,是否有向本院聲請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又其案號為何?㈢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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