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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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41號上訴人蔡豪被上訴人 蘇震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
1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非財產權訴訟(登報澄清)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財產權訴訟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兩者合計1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