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341號聲請人 鍾國雄 即 鍾娘 標之.
鍾瑞菊 即鍾娘標之. 鍾瑞竹 即鍾娘標之. 鍾富雄 即鍾娘標之. 鍾瑞珍 即鍾娘標之.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3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1-ND-235│1│1000│├──┼─────────────┼──────┼───┼──┤│002│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1-ND-236│1│1000│├──┼─────────────┼──────┼───┼──┤│003│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1-NX-390│1│500│├──┼─────────────┼──────┼───┼──┤│004│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1-NX-391│1│200│├──┼─────────────┼──────┼───┼──┤│005│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796│1│1000│├──┼─────────────┼──────┼───┼──┤│006│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797│1│1000│├──┼─────────────┼──────┼───┼──┤│007│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798│1│1000│├──┼─────────────┼──────┼───┼──┤│008│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799│1│1000│├──┼─────────────┼──────┼───┼──┤│009│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800│1│1000│├──┼─────────────┼──────┼───┼──┤│010│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801│1│1000│├──┼─────────────┼──────┼───┼──┤│011│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802│1│1000│├──┼─────────────┼──────┼───┼──┤│012│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803│1│1000│├──┼─────────────┼──────┼───┼──┤│013│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804│1│1000│├──┼─────────────┼──────┼───┼──┤│014│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223│1│720│└──┴─────────────┴──────┴───┴──┘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