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23號
98年度交聲字第24號98年度交聲字第25號98年度交聲字第26號98年度交聲字第27號98年度交聲字第28號98年度交聲字第31號98年度交聲字第32號98年度交聲字第33號98年度交聲字第34號98年度交聲字第35號移送機關即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
國民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 基監 字第裁42-1AE134174、42-1AE140185、42-1AE142097、42-1AE144178、42-1AE146191、42-1AE149904、42-1AE175858、42-1AE179367、42-1AE179368、42-1AE182491、42-1AE18390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甲○○均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甲○○所有車牌號碼為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將該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停放於如附表所示地點,惟其因未依規定繳納停車費用,前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送達催繳單後,異議人逾期仍未依規定繳納,遂經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嗣原處分機關仍認異議人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之規定,以附表編號1至11號所示日期各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元。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對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系爭車輛停放於如附表所示地點等事實,均不爭執,惟異議人為林肯大郡受災戶,因房屋倒塌,遂於95年12月8日搬遷至基隆市○○區○○街○○巷○○號,而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寄發之催繳通知單係寄至原林肯大郡之地址,異議人始終未曾收到催繳通知單,為此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因此,對汽車駕駛人處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罰鍰處分之前提,需該汽車駕駛人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繳費後,仍不補繳,始得為之;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所稱補(催)繳之書面通知,乃屬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文書,其送達自應依上開規定為之;再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及第74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公法上特定相對人之意思表示或意思通知,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在非對話為之者,應以達到相對人時生效,所謂達到,乃在使相對人居於可得瞭解之狀態為已足,此在法理上應為當然之解釋(行政法院68年度判字第838號裁判意旨參照)
四、經查,異議人原雖居住於車籍地址即臺北縣汐止市○○路○段○○○巷○○弄○○號,惟異議人因受地震天災影響,其戶籍地於95年12月8日已遷至基隆市○○區○○街○○巷○○號,有異議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臺北縣汐止市○○路○段○○○巷○○弄○○號處所,自95年12月8日之後,已非異議人之住居所,應無疑義。而舉發機關即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通知異議人補繳停車費用之書面通知,僅以雙掛號向異議人上開原所登記之車籍地送達,有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送達證書影本10紙在卷可按,堪認催繳通知書均未向異議人之戶籍地址即基隆市○○區○○街○○巷○○號之址送達甚明,異議人當無法得知催繳通知乙情。從而,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關於本件(如附表所示)停車費催繳通知單投遞送達之時,該址早非異議人之住所,舉發機關於寄送催繳通知單之前本應依職權依法查明異議人戶籍地址是否遷移,並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再交郵局辦理送達事項,乃竟未用相當之探查方法,猶投遞舊址,且復查無證據足資證明上開催繳通知單送達時,異議人確實仍住於舊址,揆諸前揭說明,本案停車費催繳通知單之送達顯不合法,該催繳之意思表示並未送達異議人,催繳手續即未完成,是異議人縱未於上開補繳書面通知所定7日期限內補繳停車費用,惟本件催繳通知書(如附表所示)送達既不合法,顯無完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之舉發程序規定,原處分機關未予查明,誤認催繳書面通知之送達程序合法,而以異議人未於規定之期限內補繳停車費,即遽認異議人業經合法催繳仍不依規定繳費而逕予裁決,自非允洽。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並未就違規情節提出異議,堪認異議人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無訛。然原舉發機關之催繳通知既未合法送達予異議人收受,原處分機關自無從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予以裁罰,故原處分機關上開裁決程序,於法要有未合,原處分自屬無可維持,是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予以撤銷,改諭知異議人不罰,以資適法。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編號│案號│裁決日期│停車時間│停車地點│催繳通知單│舉發裁處之││││裁決書字號│││送達地址│違規事實│├──┼───┼──────┼────┼────┼─────┼─────┤│1│98年度│98年1月17日│96.12.20│臺北市基│臺北縣汐止│在道路收費│││交聲字│基監字第裁42│13時28分│隆路一段│市○○路二│停車處所停│││第23號│-1AE134174號│││段228巷31│車經催繳不│││││││弄35號│依規定繳費│├──┼───┼──────┼────┼────┼─────┼─────┤│2│98年度│98年1月17日│96.12.24│同上│臺北縣汐止│同上│││交聲字│基監字第裁42│08時57分││市○○路二││││第24號│-1AE140185號│││段228巷31││││││││弄35號││├──┼───┼──────┼────┼────┼─────┼─────┤│3│98年度│98年1月17日│96.12.25│同上│臺北縣汐止│同上│││交聲字│基監字第裁42│07時35分││市○○路二││││第25號│-1AE142097號│││段228巷31││││││││弄35號││├──┼───┼──────┼────┼────┼─────┼─────┤│4│98年度│98年1月17日│96.12.26│同上│臺北縣汐止│同上│││交聲字│基監字第裁42│07時40分││市○○路二││││第26號│-1AE144178號│││段228巷31││││││││弄35號││├──┼───┼──────┼────┼────┼─────┼─────┤│5│98年度│98年1月17日│96.12.27│同上│臺北縣汐止│同上│││交聲字│基監字第裁42│07時35分││市○○路二││││第27號│-1AE146191號│││段228巷31││││││││弄35號││├──┼───┼──────┼────┼────┼─────┼─────┤│6│98年度│98年1月17日│96.12.29│同上│臺北縣汐止│同上│││交聲字│基監字第裁42│07時39分││市○○路二││││第28號│-1AE149904號│││段228巷31││││││││弄35號││├──┼───┼──────┼────┼────┼─────┼─────┤│7│98年度│98年1月17日│97.01.16│臺北市延│臺北縣汐止│同上│││交聲字│基監字第裁42│09時24分│壽街│市○○路二││││第31號│-1AE175858號│││段228巷31││││││││弄35號││├──┼───┼──────┼────┼────┼─────┼─────┤│8│98年度│98年1月17日│97.01.18│同上│臺北縣汐止│同上│││交聲字│基監字第裁42│09時22分││市○○路二││││第32號│-1AE179367號│││段228巷31││││││││弄35號││├──┼───┼──────┼────┼────┼─────┼─────┤│9│98年度│98年1月17日│97.01.18│同上│臺北縣汐止│同上│││交聲字│基監字第裁42│11時54分││市○○路二││││第33號│-1AE179368號│││段228巷31││││││││弄35號││├──┼───┼──────┼────┼────┼─────┼─────┤││98年度│98年1月17日│97.01.21│同上│臺北縣汐止│同上│││交聲字│基監字第裁42│09時23分││市○○路二││││第34號│-1AE182491號│││段228巷31││││││││弄35號││├──┼───┼──────┼────┼────┼─────┼─────┤││98年度│98年1月17日│97.01.22│同上│臺北縣汐止│同上│││交聲字│基監字第裁42│09時16分││市○○路二││││第35號│-1AE183901號│││段228巷31││││││││弄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