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331號債權人 余武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蕭樣 即 謝祥 之繼承人、 謝春金 即 謝祥之 繼承人、 謝漢桐 即謝祥之繼承人、 謝有朋 即謝祥之繼承人、謝春益即謝祥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債務人繼承相關資料(因原債務人謝祥已死亡)㈠債務人繼承系統表。
㈡被繼承人謝祥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