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325號債權人 洪光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呂旻澤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身分
證字號英文字母究為C或L,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㈡確認請求金額70,850元是否有誤?(因與原因事實尚欠金
額70,950元不符)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7年8月1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依民
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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