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53號原告全安科技建材工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來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軒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參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