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66號上訴人 林治恭 即源豐滿號漁船送達代收人 黃心怡 被上訴人TABADAYNONELITOCALLIBAG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4,77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