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44號原告 張淑怡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複代理人 游文愷 律師
周宜隆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被告 吳彥諄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律師複代理人 連睿鈞 律師被告 林郁婷
張寬裕 立誠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貞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敏聰 被告 林常裕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 律師複代理人 嚴嘉豪 律師
朱政勳 律師 劉玉麟 被告法定代理人 吳耀焜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 律師複代理人 張璧蘭
陳孟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