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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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20號被告即反訴原告志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松明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
簡良夙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PECO.CO.LTD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之訴訟標的為美金1,688元及新臺幣5,479,776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
105年6月17日美金兌換新臺幣之賣出匯率為32.56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4,7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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