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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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訴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上訴人即被告黃 昱凱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昱凱 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0年9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昱凱(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第4項之販賣第三、四級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0年6月23日起執行羈押3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9月23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