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宥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宥成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仟元幣折│金,以新臺幣1仟元幣折│││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6月20日上午7時許│101年7月8日至同年月│101年11月29日違警採尿││││9日間某時許│回溯96小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5293號│102年度毒偵字第485號│102年度毒偵字第89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7083號│102年度桃簡字第550號│102年度易字第1322號││││││││├──┼───────────┼───────────┼───────────┤│實│判決│101年12月10日│102年5月3日│102年5月10日││審│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102年2月8日│102年5月27日│102年5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