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文玉上列被告因偽造私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6日所為10
1年度訴緝字第1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附表有關『 楊秀蘭 』部分均更正為『 楊芳蘭 』。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附表有關『楊秀蘭』部分均更正為『楊芳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