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11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乙○○之出生證明。
二、被告乙○○之戶籍謄本。
三、被告乙○○與 藍凱文 之血緣鑑定證明。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