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勞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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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勞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退提繳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勞簡字第10號上訴人 陳聰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春裕 間給付勞退提繳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18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又本件係請求給付補提繳勞工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720元(計算式:2,160元-2,160元÷3×2=7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