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122號聲請人 吳方勤 住○○市○○路00號2樓相對人 吳黃美華 關係人 吳惠超
吳振輝 吳方瑜 (遷出國外)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主文第三項關於吳惠超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致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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