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82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謝小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一路發光電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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