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90號聲請人 陳俊凱 (即 王儷娟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月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等語,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本院之判斷:㈠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12年12月25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卷第11頁)。
㈡上開裁定業於113年1月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迄今已滿5個月,且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卷第11、12、21、22頁)。
㈢依上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1C-29Z11904股票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