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明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20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莊明進 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莊明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莊明進於民國113年1月9日0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後方,因見 吳勇成 所有、停放上址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已發還)之機車鑰匙未拔,竟以鑰匙開啟電門發動引擎後,騎乘上開機車離去,以此方式竊取上開機車得手。
(二)嗣於同日0時30分許,莊明進騎乘上開機車至高雄市○○區○○里○○○0○○○○號:A75、A80),以手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作為兇器使用之鉗子、香蕉刀等物,將自來水公司美濃營運所之電箱內電纜線予以剪斷,而著手竊取上開電纜線之際,遭巡邏員警當場查獲而未遂,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案被告莊明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首揭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所規定之關於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莊明進於本院審理中,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吳勇成、證人即自來水公司美濃營運所工程員 簡松瑞 於警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27-29頁)、現場照片及失竊物品照片11張(見警卷第51-56頁)等件在卷足參,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持以供本案犯行所用之如附表二編號7、8所示之鉗子、香蕉刀等物,均屬金屬製品、質地堅硬、而香蕉刀之表面尖銳鋒利,客觀上均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均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兇器無疑。
(二)又按竊盜罪未遂、既遂之區別,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支配之下為標準,如已著手實行竊取,而未脫離他人管有或尚未移入自己支配之下,均為未遂,倘已將他人管有之物,以偷竊之方法,移入自己支配之下,即為既遂。(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94年度台上字第719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雖已將附表二編號2至5之電纜線剪下,然其遭查獲時,尚未及將上開電纜線取走,是依本案情節以觀,尚難認被告已使上開電纜線脫離自來水公司美濃營運所之管領,而對上開電纜線建立實質支配關係。
(三)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惟因未竊得財物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就此部分犯行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五)量刑部分
1.按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第57條所列10款及一切情狀,以為量定刑罰之標準,刑法第57條定有明文。
又揆諸該條所示之10款事由,其中第4、5、6、10款所列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屬一般情狀的行為人屬性事由(或稱一般情狀事由);其他各款則屬與犯罪行為情節有關之行為屬性事由(或稱犯情事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3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此核與學理通說上所稱之「相對應報刑」概念相符。是法院於刑罰之酌定時,應先以犯情事由衡量行為人犯行之非難程度,以此量定其行為責任之範圍,再就行為人屬性相關事由,考量其生活歷程或犯後態度、社會復歸等刑事政策,於行為責任之限度內,酌予調整其刑度,以期使罪責相符,並使刑罰得以適度反映於行為人之生活歷程及將來之社會復歸,方屬妥適。
2.首就犯行情狀部分,審酌被告於犯罪事實(一)所竊取之機車,為具相當價值之動力交通工具,是其此部分犯行所侵害之財產價值非微,然被告僅竊得約20分即為警及時查獲,且上開機車業已發還於被害人吳勇成,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參(見警卷第33頁),是其上開犯行對被害人吳勇成所生損害尚非甚鉅,又被告於犯罪事實(一)竊取上開機車之目的,係供其騎乘以遂行犯罪事實(二)所示之竊盜犯行之用等節,業據其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警卷第11頁),是其上開犯行之動機、目的尚無足取;而其於犯罪事實(二)所竊取之電纜線為自來水公司美濃營運處所有,設置於道路電箱內之物,係為公用事業所有,且供作公用之物,其犯行手段非但侵害自來水公司美濃營運處之財產權益,亦對公共電力設備致生侵害,手段態樣應屬較為嚴重之類型,然其犯行未及成遂即遭查獲,所生危害非屬甚鉅,考量上開犯行情狀,對其犯罪事實(一)、(二)所示犯行,分別酌定與其行為責任相符之刑。
3.次就行為人情狀部分,考量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又被告於本案行為前已有因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紀錄,有其前案紀錄表可參,品行不佳(見本院卷第9-36頁),兼及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述之家庭生活狀況(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詳載於判決書面,見本院卷第96頁),綜合考量以上犯行情節及行為人屬性之事由,爰對被告本案2次犯行,分別量定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基準。
4.審酌被告本案所犯2罪分別為竊盜罪、加重竊盜未遂罪,其罪質、侵害法益高度近似,且其前後2次行為僅相隔約30分,時間、空間均高度密接,而被告於犯罪事實(一)所為之竊盜行為,係為實施犯罪事實(二)所為之前置準備,已如前述,堪認其上開二罪應具事理上之緊密關聯,自有相當高度之不法性重合,而應予較高度之折讓,再衡酌被告之將來社會復歸、數罪併罰之恤刑原則,就其上開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8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持用以竊取本案電纜線之物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供述明確,復查無對之宣告沒收有何過苛之情,爰依上開規定,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二)被告所竊取如附表二編號1之機車1輛、如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之電纜線,均已為警當場扣得並合法發還於各該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在卷可參(見警卷第33-3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海洛因1包,既與本案被告所犯竊盜罪行均無關聯,自無由於本案對之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提起公訴,檢察官廖華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許琇淳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犯罪事實主文(罪名及宣告刑)1如本判決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莊明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如本判決犯罪事實欄(二)所示。莊明進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8所示之鉗子、香蕉刀均沒收。附表二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1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 莊明進業 經被害人領回28mmX3(灰色)7.1公斤莊明進業經被害人領回38mmX1(綠色)0.5公斤莊明進業經被害人領回422mmX1(黑色)2.4公斤莊明進業經被害人領回52mmX3(黑色)1公斤莊明進業經被害人領回6海洛因(毛重)0.42公克莊明進7鉗子1支莊明進8香蕉刀1支莊明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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