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0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竹田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財和 上列聲請人與 賴俊江張庭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補正聲請狀之請求原因及事實。
三、請 陳明 是否更正聲明為:「㈠債務人賴俊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8,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賴俊江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庭禎負清償責任。㈡債務人賴俊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賴俊江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庭禎負清償責任。」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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