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472號
107年度簡字第247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宗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424、3858、3975、5366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1096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己○○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肆月、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己○○知悉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可預見若提供金融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將為其等持之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用,仍分別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下列時間、地點交付金融機構之金融卡等物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雲哥 」之成年男子,供「雲哥」及所屬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犯行時,供存、匯款及提款帳戶使用:
1、於民國105年10月中旬某日,在臺中市○區○○街○○○號15樓之5,將自己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國泰世華銀行)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付「雲哥」。
2、於105年6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區○○路及公益路交岔路口附近,向不知情之友人 丁瑋修 借用渠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稱玉山銀行)之提款卡(含密碼)後,於同年10月或11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區○○街附近,將上揭玉山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付「雲哥」。
3、於105年12月26日某時,在彰化縣員林市員林游泳池附近,向不知情之友人 周家宏 借用渠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員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下稱臺灣中小企銀)、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聯邦銀行)之金融卡(含密碼);另於同日晚上7時許,在員林市○○路元壩薑母鴨店附近,向不知情之友人 賴加翰 借用渠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稱合作金庫銀行)之金融卡(含密碼)。再於翌日某時,在臺中市○區○○街○○○號15樓之5,同時將上開金融卡(含密碼)交付「雲哥」。
(二)嗣「雲哥」及所屬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成員(無證據證明有未成年人參與),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向附表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前揭帳戶(詳參附表各編號所載)後,由該詐欺集團所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成員提領完畢。殆前述各該被害人發覺受騙,乃分別報警循線查獲。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己○○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證人丁瑋修、周家宏、賴加翰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言;證人鄭筑云於偵訊之證述內容。
(三)證人即即告訴人甲○○、丙○○、乙○○、戊○○、丁○○賴 劭恩 、 曾凱義 、 林榮興 於警詢之指訴;證人即被害人 黃智溢 、 劉冠和 (起訴書誤載為告訴人)於警詢之供述。
(四)卷附之轉帳交易明細表8紙(含網路轉帳資料2紙)、 莊順安 申辦之三重區農會存摺及交易紀錄1份(告訴人丁○○匯款帳戶)、告訴人 賴劭恩 之存簿封面及交易紀錄1份、被告與證人周家宏及收購帳戶者對話之網路列印資料1份、告訴人甲○○、丙○○、乙○○、丁○○與詐欺集團內自稱「 鄭義 翔」者在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內容列印資料、告訴人曾凱義、林榮興、被害人黃智溢與詐欺集團內自稱「 鄭意軒 」者在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內容列印資料、「鄭意軒」在FACEBOOK設立之「Yeezy台灣○○○區○○路列印資料、玉山銀行、臺灣中小企銀、聯邦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罪數之認定
1、本件收受被告己○○所交付前揭各金融卡(含密碼)之綽號「雲哥」成年男子,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實施詐術(無證據證明有3人以上共同犯之),致被害人黃智溢、劉冠和及告訴人甲○○等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匯款帳戶」欄所示各金融機構帳戶內,核其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將自己及證人周家宏等人申辦之上開銀行帳戶金融卡(含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為詐欺取財犯罪使用,乃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而被告提供上開帳戶存摺等物之行為,要屬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被告係屬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2、被告於同一時、地所提供玉山銀行帳戶金融卡,供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騙附表編號1至5所示告訴人,於另一時、地所提供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聯邦銀行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金融卡,係供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騙附表編號7至10所示告訴人與被害人,各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均應從一重處斷。
3、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欄(一)1至3所示3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其中犯罪事實欄(一)3部分,被告於同日陸續向周家宏、賴加翰借得金融卡後,係同時交付給「雲哥」使用,應僅論以1次幫助行為,起訴書認為應論以數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二)被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皆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所為確有不該,惟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考量本案被害人數、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多寡、被告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之刑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趙冠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楊憶欣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告訴人│匯款時間│匯款帳│詐騙過程│匯款金額(││號│/被害│(民國)│戶││新臺幣)│││人│││││├─┼───┼────┼───┼──────────────────┼─────┤│1│告訴人│105年11│丁瑋修│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社群軟體│1萬7080元│││甲○○│月29日晚│之玉山│FACEBOOK之「跳跳人球鞋」社團,以帳號│││││上9時50│銀行帳│「 鄭義翔 」虛偽刊登販賣球鞋之不實訊息│││││分許│戶│,適甲○○見此訊息,遂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透過網際網路匯款。││├─┼───┼────┼───┼──────────────────┼─────┤│2│告訴人│105年11│同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社群軟體│1萬6080元│││丙○○│月30日上││FACEBOOK之網路交易平台,以帳號「鄭義│││││午11時4││翔」虛偽刊登販賣球鞋之不實訊息,適張│││││分許││凱介見此訊息,遂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3│告訴人│105年11│同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社群軟體│1萬7060元│││乙○○│月30日中││FACEBOOK「球鞋買賣交流區讓各位JORDAN│││││午12時38││了」社團,以帳號「鄭義翔」虛偽刊登販│││││分許││賣球鞋之不實訊息,適乙○○見此訊息,│││││││遂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透過網│││││││際網路匯款。││├─┼───┼────┼───┼──────────────────┼─────┤│4│告訴人│105年11│同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社群軟體│7580元│││戊○○│月30日下││FACEBOOK「iphone新舊買賣福利社」社團│││││午1時6分││,以帳號「鄭義翔」虛偽刊登販賣二手│││││許││iphone664G二手機1支之不實訊息,適陳│││││││ 昭宇 見此訊息,遂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5│告訴人│105年11│同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社群軟體│8095元│││丁○○│月30日下││FACEBOOK之網路交易平台,以帳號「鄭義│││││午4時12││翔」虛偽刊登販賣二手手機之不實訊息,│││││分許││適丁○○見此訊息,遂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6│被害人│105年12│被告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社群軟體│1萬9060元│││黃智溢│月4日下│國泰世│FACEBOOK之「Yeezy台灣買賣專區」社團│││││午2時37│華銀行│,以帳號「鄭意軒」虛偽刊登販賣球鞋之│││││分許│帳戶│不實訊息,適 黃溢智 見此訊息,遂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7│告訴人│105年12│周家宏│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社群軟體│1萬7000元│││賴劭恩│月26日晚│之臺灣│FACEBOOK之「Yeezy台灣買賣專區」社團│││││上7時0分│中小企│,以帳號「鄭義翔」虛偽刊登販賣球鞋之│││││許│銀帳戶│不實訊息,適賴劭恩見此訊息,遂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8│告訴人│105年12│賴加翰│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社群軟體│1萬8060元│││曾凱義│月26日晚│之合作│FACEBOOK之「Yeezy台灣買賣專區」社團│││││上9時23│金庫銀│,以帳號「鄭意軒」虛偽刊登販賣球鞋之│││││分許│行帳戶│不實訊息,適曾凱義見此訊息,遂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9│告訴人│105年12│同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社群軟體│1萬9000元│││林榮興│月27日3││FACEBOOK之「Yeezy台灣買賣專區」社團│││││時10分許││,以帳號「鄭意軒」虛偽刊登販賣球鞋之│││││││不實訊息,適林榮興見此訊息,遂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10│被害人│106年1月│周家宏│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社群軟體│2萬元│││劉冠和│8日上午7│之聯邦│FACEBOOK之「Yeezy台灣買賣專區」社團│││││時16分許│銀行帳│,以不詳帳號虛偽刊登販賣球鞋之不實訊││││││戶│息,適劉冠和見此訊息,遂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