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4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變更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號)之姓氏為母姓「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係父子關係,因聲請人父母於結婚時即約定所生第2胎子女,改從母姓以為家無男丁之母親家族傳宗接代。惟礙於渠等不暗法律,致母親往生迄今皆未能完成母親遺願,今幸賴政府德政,依法可改依母姓,是以為完成母親之遺願,並使母親家族有可傳宗接代之人,爰依法提起本聲請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除需具備上開各款之一之要件外,尚需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不利,否則即不符上開法律之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接管謄本、戶口名簿、除戶謄本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且聲請人亦到庭自承:聲請人雙親皆已去逝,因我母親家族都沒有男孩,他們結婚時就約定第2胎要隨母姓,但他們不知道怎麼辦理,我母親於在世時也一直念念不忘,我一直供奉的是我母親那邊牌位,假如那天我死了,也不知道我要去我父親那邊或母親那邊,而且沒有完成母親遺願,我良心不安,雖然改姓對我來講很麻煩,但如果不改,我會很難過,且我母親家族那邊的墓碑都還有我的名字等情。綜上所述,聲請人自承雙親皆已去逝,因聲請人母親家族都沒有男孩,是以聲請人父母結婚時早已約定第2胎要隨母姓,僅因不知道如何辦理,而拖延至父母親過世後仍未辦理,而其母親在生前亦念念不忘此事,且聲請人母親家族牌位一直由聲請人供奉,為完成母親家族傳宗接代之遺願,而為本件聲請等情,本院審酌上情,據聲請人所述因父母均已逝世,並曾約定由第2胎之聲請人改姓母姓以觀,審酌聲請人父親家族除聲請人外尚有其他子女可對父親姓氏為傳承,是以縱聲請人改冠母姓亦對父親家族並無任何不利之情形,且為有利於聲請人對家庭之認同感、歸屬感及身心健全之發展等情考量,且基於姓氏具社會人格之可辨性,並具家族制度之表徵,認該聲請人若無法從母姓對其人格發展確有明顯不利之影響,實有變更為母姓之必要。從而,依上開法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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