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3號原告 李安西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被告 伍仙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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