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9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勇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8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勇華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勇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於飲用啤酒後猶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一般道路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且血液中酒精濃度達303mg/dl,換算成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51毫克,危害公共安全甚鉅,惟念其無犯公共危險案件之前科紀錄,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考,兼衡其犯後坦承犯罪之態度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貧寒等經濟暨生活狀況等上開被告個人具體之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楊雅蘭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887號被告黃勇華男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131
巷12弄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勇華明知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將使其駕駛車輛時之注意力減低、反應能力趨緩,而危及其他用路人之行車往來安全,仍於民國99年11月18日下午5時許至同日晚間7時許,在高雄縣林園鄉(現改制為高雄市林園區)郵局附近菜市場內,與3名友人一起喝酒,陸續約喝了2、3瓶瓶裝啤酒,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駛,欲返回位於河邊街之住處,於同日晚間7時5分許,沿高雄市小港區○○○路由南向北行駛,行經該路段與中鋼路路口欲左轉進入中鋼路時,適有 許修銘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由沿海二路自南向北直行至該路段,雙方煞車不及,兩車因而發生擦撞,造成黃勇華頭部鈍傷、顱骨骨折、左側第二、第三、第四肋骨骨折、左眼瞼撕裂傷、雙側膝蓋、左側大角趾、左側腳跟撕裂傷之結果(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送高雄市立小港醫院治療,並於同日晚間7時35分許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酒精濃度為303mg/dl,經換算為呼氣酒精濃度為1.51mg/l,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案。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勇華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藥物濃度檢驗單、同院診斷證明書、測試觀察記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事故現場照片12張附卷可佐。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請審酌被告素行良好,並無前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足憑;又犯後坦承罪嫌,態度良好;且本身亦因此受有前揭嚴重傷害,上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內心確有悔悟等一切情狀,請予以從輕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檢察官羅瑞昌
馬鴻驊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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