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6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6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614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法定代理人丙○○
、3、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乙○○於94年11月28日,邀同債務人甲○○為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之貸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80,000萬元。詎債務人乙○○於98年8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務人甲○○既為一般保證人,自應付保證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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