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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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代墊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08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鴻圖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傳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元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周舒雁法官林麗玲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