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易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三○號潛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右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九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丙○○連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電腦壹部,沒收。
事實
一、丙○○因其投資生產之事業欠缺資金,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四日前數日,在台北市○○區○○里○○街○○○號五樓住處內,以己有之電腦打字列印內容如附表編號一之含有恐嚇言詞信函一封(恐嚇內容如附表編號一之信函要旨),內附行銷計劃書一併寄交甲○○(印製信封方法、寄交與收受時地、寄發方式,均詳附表編號一),恐嚇知悉寄信者為丙○○之甲○○匯款新台幣(下同)七十萬元,致甲○○見信函之恐嚇言詞心生畏懼,於同年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前往設址於台南市北區之第一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電匯交付上開款項至丙○○在同銀行新店分行之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內供 盧某 花用而得手。復先後於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時間前,在其上開住處以電腦打字列印如附表編號二至六號所示含有恐嚇言詞信函五封(恐嚇內容如附表編號二至六之信函要旨),以同一手法連續以信函恫嚇乙○○,要求乙○○交付一千二百萬元、三百六十萬元不等之金錢(印製信封方法、寄交與收受時地、寄發方式、信函內容,均詳附表編號二至六號)。期間丙○○除佯稱不知情但可代為處理解決,復以三千元之代價,委請知情且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但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於九十年八月一日攜帶手銬冒充刑警,前往台南縣新市鄉○○村○○街○○○號乙○○住處,行使刑警職權向乙○○恫稱:擬查緝乙○○販售偽藥云云,上述行為均使不知何人寄發恐嚇信之乙○○心生畏懼而報警處理。嗣經警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上午七時許,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台北市○○區○○里○○街○○○號前拘獲丙○○而未得逞。司法警察並於丙○○上開住處實施附帶搜索時,查扣丙○○用以打字列印恐嚇信函之電腦一部、經由不知情之甲○○影印取得之如附編號二、四所示恐嚇信影本各一份。
二、案經甲○○、乙○○訴由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就印製如附表所示全部信函、信封,先後在附表所述時地寄發或親自投遞該等信件向告訴人甲○○、乙○○恐嚇取財如附表所述金錢,並自告訴人甲○○處獲匯款七十萬元等事供承不諱,但矢口否認另有知情共犯參與其事云云。
二、經查:
(一)前揭事實,業據告訴人甲○○、乙○○迭於警訊及原審偵審中指訴不移,除另有無共犯涉入之部分存有岐異外,餘均與被告自白:印製如附表所示全部信函、信封,先後在附表所述時地寄發或親自投遞該等信件向告訴人甲○○、乙○○恐嚇取財如附表所述金錢,並自告訴人甲○○處獲匯款七十萬元等事相符,並有:1告訴人等所提出如附表所示恐嚇信函六份、印載「法務部」字樣之公文袋一只、印載「台南縣衛生局公文封」字樣之公文信封四只、收件人為乙○○之平信信封一只;2搜扣自被告住處之電腦一部、告訴人甲○○取得之附表編號二、四恐嚇信影本二份;3翻拍自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台南縣新營市民生郵局監視錄影帶之被告照片三幀、翻拍自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告訴人乙○○住處之監視錄影帶之內有被告照片二幀;4告訴人甲○○匯款七十萬元予被告之存款存根聯一紙、被告於第一商業銀行開戶所留印鑑卡影本一紙、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九十年六月五日存款明細分類帳影本一紙等書證在卷可稽。而告訴人乙○○交付司法警察之恐嚇信函中,其中二紙信紙上所留指紋,復與被告前留存於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檔案指紋相符,有該局九十年九月三日(九十)刑紋字第一八三○九一號(指紋)鑑驗書存卷可參,被告此部分犯行已堪認定。
(二)被告雖辯稱:無知情共犯參與其事等語,然被告供承前於九十年八月一日曾委請一成年男子假冒刑警前往告訴人乙○○住處之事實,且被告於原審調查時供承:「偵查員是我從台北請一位二十八歲男子假扮的,他也不知我是警察,我只是叫他做一個『恐嚇』的動作」等語(見原審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訊問筆錄);其於警訊時則陳稱:「該人是於當日我在台北橋下,以新台幣三千元之代價,請他假冒刑警,並與我一同前往乙○○家中,由該人冒刑警調查局向他們『恐嚇』,而我則躲在乙○○家旁之巷子內等候」等語(見被告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警訊筆錄)。被告前揭供述,核與告訴人乙○○就當日情形指訴情形吻合,況該經被告以三千元所僱男子,既知係冒充刑警前往乙○○住處為『恐嚇』之行為,則其與被告間,就「施以不法惡害」之恐嚇構成要件行為,顯見已有共同犯罪意思之合致。又被告於附表編號五所示恐嚇信中,敘及「刑警到貴府緝拿您們,您們把他當成假警察..」之內容,益徵該名假冒之刑警,係為配合被告信函內容而遂行連續恐嚇行為中之一次恐嚇行為,事實上亦已參與構成要件行為甚明。縱上各節,被告供稱:無其他人士參與其恐嚇告訴人乙○○之行為云云,顯係掩護未經查獲共犯之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被告連續向告訴人乙○○恐嚇取財之部分犯行,係與該「冒充刑警」之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共同遂行乙節,亦堪確認。
三、本件被告所撰如附表所述恐嚇信函共六封,及上開「冒充刑警」者前往告訴人乙○○住處之言行,均傳達「具備查緝偽藥職權之公務員,如未收受告訴人等依其要求而交付之金錢財物,將違法濫權查緝舉發告訴人等」之不法惡害通知予告訴人等。被告以單一信函恐嚇告訴人甲○○獲款七十萬元。核該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被告先後以五封信函及夥同「冒充刑警」者恐嚇告訴人乙○○但未獲不法財物之部分,係犯同法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及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被告所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及僭行公務員職權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按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斷。公訴人於犯罪事實欄已敘及有「冒充刑警」者前往告訴人乙○○處行使刑警職權,漏未起訴被告犯有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容有未洽,因此部分與起訴之恐嚇取財部分,有牽連關係之裁判上一罪,應併予審理。又先後多次恐嚇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手法與構成要件均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恐嚇取財既遂罪,並加重其刑。被告分別以五次信函及「冒充刑警」親臨住處之方式多次恐嚇告訴人乙○○,核係六個恐嚇行為基於概括犯意先後實施,尚非一個恐嚇接續施行,公訴人認此部分係成立單一恐嚇行為,尚有未洽,併予指明。被告與上述「冒充刑警」之成年男子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委請不知情之成年印刷業者與郵務人員遂行印製裝置恐嚇信函之公文封袋暨送達恐嚇信件,為間接正犯。被告夥同「冒充刑警」之人實施恐嚇部分,起訴書雖未敘及,然與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是為起訴效力所及,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自應併予審理。
四、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漏未論斷被告另犯有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尚有疏略;且公訴人依告訴人乙○○請求上訴指摘原判決過輕,亦為有理由。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雖無足取,但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之。爰審酌被告之品性、犯罪動機、目的、與告訴人甲○○原係合夥關係,深受告訴人等之信任,而受託管領 李某 所有之UO─四九五三號自小客車,並受乙○○之請求協助處理如附表編號一以外之遭受恐嚇事宜(此據被告與告訴人等一致供明在卷),其行為明顯背離告訴人等之信賴,並嚴重侵擾告訴人等居家安寧與財產安全,暨被告犯罪後供承大部分犯行頗見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以示懲儆。扣案之電腦一部,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宣告沒收之。至於告訴人等提出交付司法警察之恐嚇信件,雖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但既已寄交告訴人等,業歸告訴人等所有,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不在得沒收之列(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四七號判例參照)。另於司法警察自被告住處查扣之透過不知情告訴人甲○○影印所得如附表編號二、四所示之恐嚇信函影本二份,並非被告犯罪所用之原物,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炎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李文福法官蔡長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受信人│送交時地│寄發方式│受信時地│信函要旨├──┼───┼────┼────┼────┼──────────────│一│甲○○│90.06.04│信函裝置│90.06.04│...今天既然已經走到這種局│││夜間九時│於丙○○│夜間九時│.要死大家一起死,要活大家一│││前;在台│事先於己│;甲○○│起活。說用威脅也好,說恐嚇也│││南縣新市│有電腦設│在前述住│好,說是強迫也好,要你在六月│││鄉大營村│計編輯完│處發現收│五日中午以前,匯七十萬元到我│││豐榮四十│成後,以│受。│戶頭裡,以便公司成立...六│││三之七十│磁片交付││月四日由我帶隊待命,只要我六│││二號(李│不知情之││月五日中午十二時以前提款未有│││映廷住處│成年印刷││,那就請勿見怪,醜話講在前頭│││)│業者印製││,衛生署的罰款、你們及一些客││││之「法務││戶的刑責,你們自己去承擔,至││││部」公文││於錢一毛都不能少....如果││││袋內,親││不信,你可連續打二通電話給我││││自持往前││,但是我是不會接,電話有顯示││││述甲○○││,那我就可以馬上在你們週圍演└──┴───┴────┴────┴────┴──────────────┌──┬───┬────┬────┬────┬──────────────││││住處投遞││習一次給你們見識見識,有衛生││││。││局人員、警察會出現在你們周圍││││││..是好是壞由你自己去判斷(││││││內附吉果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行││││││銷計劃)。
├──┼───┼────┼────┼────┼──────────────│二│乙○○│90.07.18│信函裝置│90.07.18│有關貴府祖傳祕方研製而成的咳│(高││在台南縣│於丙○○│在台南縣│嗽中藥,在這三、四年來一直都│正先││新營市民│事先於己│新市鄉新│很暢銷,本局早已接到密報檢舉│第一││生郵局。│有電腦設│和村和平│查證齊全。貴府之藥品罐裝廠、│封收│││計編輯完│街一九二│業務員 李志明 先生及二十多處販│受信│││成後,交│號乙○○│售地點,都已在本局掌控之中,│件)│││付不知情│住處接獲│隨時都可以法送...貴府營運││││成年印刷│。│至今,已嚴重危法(按應係違法││││業者印製││之筆誤)...至少可刑罰十年││││「台南縣││上有期徒刑,亦併科罰款新台幣││││衛生局公││二千四百萬以上罰金.....
└──┴───┴────┴────┴────┴──────────────┌──┬───┬────┬────┬────┬──────────────││││文封」(││但因某種因素放你們一馬...
││││以下四封││因派員調查發生不幸車禍,二人││││同),以││嚴重傷殘..龐大醫藥費加上日││││快捷郵件││後生活費,希望貴府能援助每人││││付郵投遞││新台幣六百萬元,二人合計一千││││,使不知││二百萬元..本局也在十五年內││││情之成年││保護貴府,在調查方面不管任何││││郵務人員││時間地點都能為貴府化解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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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第││。││前往新市│.拖到今天這樣局面,而且調查│三封││││郵局領取│齊全,理應當要舉發..由你們│收受││││。│金錢援助,以換取不用舉發,放│信件│││││你們一馬..如不是發生此事車│)│││││禍,我們也不會冒貪污、勒索、││││││革職之罪名的危險,來要求你們││││││援助...不回應,本局也無從││││││選擇,只有公事公辦,依法處理││││││。不是威脅,本應是法辦、刑罰││││││、罰款。罰款也不少於我們要求││││││的援助金,更何況你們大家都可││││││以免於一場牢獄之災...。
├──┼───┼────┼────┼────┼──────────────│四(│乙○○│90.07.26│同右方式│90.07.27│二函已收,心似鐵般,本局有留│高正││同右郵局│。│乙○○在│空間,請有意見請回音,既然選│先第││。││其上開住│擇不理,貴府之人士也救不了您│二封││││處接獲。│了。我們現在開始玩一玩,日後└──┴───┴────┴────┴────┴──────────────┌──┬───┬────┬────┬────┬──────────────│收受│││││再一一結帳...就是不再從事│信件│││││此行業,也難逃此責任..今天│)│││││跟你說個明白,就是要定了,給││││││臉不要臉,不用再電話連絡,就││││││是要玩死你...求您不給面子││││││,那就整死你們..我們決不一││││││次玩完你,會一次一次的整死你││││││。從遠而近..一層一層的剝.
││││││.要整死你,以洩我求人之心,││││││被拒之恨的心情。準備吧。
├──┼───┼────┼────┼────┼──────────────│五(│乙○○│90.08.14│同右方式│90.08.15│..刑警到貴府緝拿您們,您│高正││在台南市│。│乙○○在│們把他當成假警察..這一段時│先第││永樂郵局││其上開住│日來,貴府貴人黃先生有來妥協│四封││。││處接獲。│,因數目太大..基於安全考量│收受│││││,我們退一步,,以三百六十萬│信件│││││來援助,這是大家商討後的數字└──┴───┴────┴────┴────┴──────────────┌──┬───┬────┬────┬────┬──────────────│)│││││..你們製造違藥及銷售已七、││││││八年,此般援助應不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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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乙○○│90.08.19│佯稱代為│90.08.19│..假設我是恐嚇者因我還未拿│高正││上開高正│處理前述│在上開高│到金錢,我有多大的罪,而所長│先第││先住處。│信函,親│正先住處│又犯何罪,你又犯何罪....
│五封│││自將信函│。│今日受褥(按係受辱之筆誤)沒│收受│││裝入一般││關係,我是小人,是有仇必報的│信件│││平信信封││人。對你看要文要武都沒關係.
│)│││持往高正││.最好不要嚐試我的脾氣,要嚐││││先住處交││試也沒關係...今天我進駐台││││付 高某 。││南,我在某單位帶頭指揮。真的││││││太過份。掃除違法經營,由我合└──┴───┴────┴────┴────┴──────────────┌──┬───┬────┬────┬────┬──────────────││││││法來經營..總歸一句話,不管││││││恐嚇、報案、偵查、被抓、受審││││││受害只有一方,就是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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