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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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 溫登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温阿春 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温阿春及温○○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陳映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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