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 唐瑄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