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 杜建寬 送達代收人 謝秀枝 被告 王阿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260,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扣除前繳21,691元,尚應補繳1,7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林岢禛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權利範圍價額1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2,318㎡1,300元/㎡4分之32,260,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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