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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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源春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同段572-54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即上開土地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四、查報被繼承人之姓名,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劉佩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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