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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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22號上訴人 粘孟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蘆竹鄉公所間因99年度國字第22號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