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86號上訴人立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仁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裕堂 因99年度勞訴字第86號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75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8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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