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22號原告 林日炎 被告 林云恒 上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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