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41號

原告 賴韋諠

被告 鍾長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4年5月2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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