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2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226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傑鈺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淑音 人債務人 簡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㈠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玖仟肆佰貳拾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零伍佰捌拾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㈢新臺幣叁佰叁拾伍萬捌仟貳佰陸拾元,及如附表序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㈣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元,及如附表序號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傑鈺工程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李淑音、 簡美姬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簽發借據一紙,向債權人借款1,000萬元正,並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交付款項,借款期限為1年,並有利息之約定,按年息3.78%計算,以每個月為一期,分12期,按月付息一次,到期日還清本金,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傑鈺工程有限公司貸放後旋即於100年11月4、
7、8日發生存款不足退票計有四張,嗣以催告書定五日合理期間催告債務人等清償債務均未獲置理。又債務人李淑音、簡美姬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522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淑音、傑│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78%│││111942│鈺工程有限│1月12日起│││││0元│公司、簡美│││││││姬││││├──┼───┼─────┼──────┼──────┼───────┤│002│新臺幣│李淑音、傑│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78%│││138058│鈺工程有限│0月19日起│││││0元│公司、簡美│││││││姬││││├──┼───┼─────┼──────┼──────┼───────┤│003│新臺幣│李淑音、傑│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78%│││335826│鈺工程有限│1月12日起│││││0元│公司、簡美│││││││姬││││├──┼───┼─────┼──────┼──────┼───────┤│004│新臺幣│李淑音、傑│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78%│││414174│鈺工程有限│0月19日起│││││0元│公司、簡美│││││││姬││││└──┴───┴─────┴──────┴──────┴───────┘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淑音、傑│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1942│鈺工程有限│2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公司、簡美│││百分之十,逾期││││姬│││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淑音、傑│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8058│鈺工程有限│1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公司、簡美│││百分之十,逾期││││姬│││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李淑音、傑│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35826│鈺工程有限│2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公司、簡美│││百分之十,逾期││││姬│││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李淑音、傑│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14174│鈺工程有限│1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公司、簡美│││百分之十,逾期││││姬│││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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