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瑞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瑞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瑞簡字第五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以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五號裁定命原告於訴訟標的核定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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