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瑞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瑞救字第一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 周相甫 律師相對人詮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上開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影本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