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瑞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瑞簡字第三二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汐止市,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