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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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20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珮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1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具狀查報本件被告之姓名真正之姓名(係起起訴狀所載之「
廖珮婷 」或證物三交通事故當事登記聯單所載之「廖珮伃」
,並查報其其住居所及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1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