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基隆 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偉崗選任辯護人蔡家豪律師被告簡秀鈴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王福民 律師被告 劉玉郎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楊沛生 律師被告 馬志宏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黃志傑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975號、第56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一)林偉崗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壹年;又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於壹年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褫奪公權壹年。
(二)已繳回之犯罪所得財物各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參萬玖仟伍佰元,均沒收。
二、簡秀鈴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附表五各編號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三、劉玉郎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附表五各編號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伍仟肆佰零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馬志宏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於壹年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褫奪公權壹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捌拾陸元沒收。
事實
一、林偉崗、簡秀鈴、劉玉郎及馬志宏等人之身分與關係:
(一)林偉崗自民國92年2月26日起至108年1月14日止任職在基隆市立醫院(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行政室,歷任書記、辦事員、課員,並自106年4月間起至108年1月14日止兼任總務行政小組長,綜理基隆市立醫院之 工程 、勞務採購作業及小額採購、臨時採購及零用金管理等總務行政業務,於上開任職期間,具有提出採購需求、審核廠商資格、商訪比價及驗收等職務上權限,為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單位財物、勞務、小額採購(未逾公告金額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採購,以下簡稱小額採購)等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簡秀鈴自103年5月12日起迄今任職在基隆市立醫院,歷任行政室約聘人員、會計室契約助理員、健檢中心契約助理員,並自104年10月間起至108年7月15日期間回任行政室契約助理員,辦理小額採購等庶務,於上開任職行政室契約助理員期間,具有提出採購需求、審核廠商資格、商訪比價及驗收等職務上權限,為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單位財物、勞務、小額採購等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三)劉玉郎係「 友裕 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 」(下稱友裕公司,82年2月18日設立,址設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 俊宏 工程行」(106年9月21日設立,址設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1樓,登記負責人為劉玉郎之母 蔡保珠 ,後於108年4月2日更名為「 長榮發 工程行」)(前開3家公司及工程行,下合稱友裕等3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劉玉郎、簡秀鈴2人於76年6月15日結婚,於93年11月11日起,同住在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即友裕等3家公司之營業登記地),於97年11月24日雖因故離婚,然劉玉郎、簡秀鈴於99年間以後(簡秀鈴曾於離婚後至99年間短暫搬離上址住所),仍同戶籍址、同居而共同生活在上址住所,並共同扶養4名子女迄今,具實質上配偶關係。
(四)馬志宏係詠頎工程行(106年8月28日設立,址設基隆市○○區○○○路0○0號3樓)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林偉崗之友人,兩人相識10餘年,且因打球等原因定期相聚。
二、簡秀鈴與劉玉郎均明知簡秀鈴為基隆市立醫院小額採購承辦公務員之一,簡秀鈴於辦理採購過程中,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之規定行之;又明知簡秀鈴與劉玉郎雖形式上已離婚,但仍同居之情形下,由簡秀鈴逕洽劉玉郎承攬基隆市立醫院小額採購案具有利益衝突關係,亦明知小額採購除無須辦理比價之必要或可能者外,仍可視個案特性,經比價程序,且須考慮廠商報價之合理性,以維護小額採購案之公平合理性,若事先指定特定廠商(尤以具有同居關係之廠商)承包,再由該特定廠商自行提出他家廠商估價單,營造未獨厚特定廠商,或已經比價評估報價合理性及該特定廠商為報價最低之形式外觀與假象,將使其他廠商再無得標之機會,且任由該特定廠商決定價格,有違公平合理原則。詎其等為使劉玉郎得以 廷鑨 工程行(由劉玉郎之友人 陳怡廷 擔任負責人,惟實際上由劉玉郎承作)或友裕等3家公司之名義,承攬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小額採購案,藉此獲取不法利益,以改善其等家庭經濟狀況,竟共同基於對簡秀鈴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政府採購法前揭規定,直接圖劉玉郎之不法利益、行使偽造私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一)由簡秀鈴逕洽劉玉郎以廷鑨工程行或友裕等3家公司之名義,承攬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小額採購案。簡秀鈴、劉玉郎更慮及基隆市立醫院就小額採購案件,於書面審查核銷資料時,曾要求需檢附2家以上廠商之報價單佐證業經比價程序,倘全面性僅檢附1家廠商之報價單,恐經行政室主任 王昱中 或會計室主任 張銘潭 詢問而遭察覺有異,而:①未經 力昕 工程行、 德其昌 工程行、潔保實業有限公司(前開3家工程行及公司,下合稱力昕等3家廠商)、廷鑨工程行等負責人之同意或授權,由劉玉郎以手機拍攝擷圖或以印章軟體私擅偽造力昕等3家廠商、廷鑨工程行之報價用章及負責人用印,偽造附表一編號3至4、6至8、11至16、18、20至21、23、27、29、30至32之力昕等3家廠商之報價單,及附表一編號19、22、24至28、31之廷鑨工程行之報價單,併同廷鑨工程行或友裕等3家公司之報價單,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簡秀鈴而供其列印、簽核,以上揭偽造之報價單,營造未獨厚特定廠商、形式上業經比價評估報價合理性、及廷鑨工程行或友裕等3家公司報價為最低價之假象;②再由簡秀鈴將上揭報價單附在「基隆市立醫院動支經費請示單」(下稱動支請示單)後作為附件,而行使上揭偽造之報價單私文書,並將該等不實之報價及比價情形,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動支請示單公文書,持之上簽供不知情之單位主管、會計、出納及院長或其授權之人審核,使上開人員誤認簡秀鈴已經確實商訪比價並考量報價合理性,而簽核各該採購需求及款項申請,足以生損害於力昕等3家廠商、廷鑨工程行及基隆市立醫院對於採購案件管理之正確性。
(二)林偉崗於106年4月間,因基隆市立醫院行政室進行實質改組,區分為「醫務行政」及「總務行政」,而兼任「總務行政」之小組長,綜理院內工程、勞務、小額、臨時採購及零用金管理等總務行政業務。簡秀鈴因辦理小額採購業務劃入「總務行政」,所簽辦有關動支請示單等小額採購事項,需上簽並經林偉崗之簽核。而林偉崗明知辦理基隆市立醫院小額採購案,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行之,其知附表一編號16至32、附表二編號1至4、7至49所示小額採購案之承攬廠商友裕等3家公司,均為簡秀鈴實質上配偶劉玉郎(林偉崗當時不知簡秀鈴、劉玉郎已離婚)所實際經營之公司商號,其於參與監工及驗收之過程,亦知悉前開採購案均係由劉玉郎本人到院施做,又經行政室主任王昱中於106年間提醒不應由劉玉郎承攬基隆市立醫院之小額採購案,仍向簡秀鈴表示:不要以劉玉郎為登記負責人之公司承攬基隆市立醫院小額採購案等語。嗣劉玉郎為使其與簡秀鈴以上揭方式上簽之動支請示單均能順利簽核通過,遂於106年9月19日前同月份之某週六,及於106年10月4日當日,趁林偉崗2次均在簡秀鈴與劉玉郎之住所宴飲聚會之時,劉玉郎單獨導引林偉崗至該住所之隱密處,向林偉崗表示:謝謝你照顧我老婆、讓簡秀鈴可以工作得比較平順等語,並各交付現金6,000元(2次共1萬2,000元)與林偉崗。林偉崗竟基於對其所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政府採購法前揭規定,直接圖劉玉郎不法利益之犯意,而2次均收受之,並使附表一編號16至32、附表二編號1至4、7至49所示小額採購案均未經舉發或得以簽准。
(三)簡秀鈴、劉玉郎、林偉崗以上開方式,使劉玉郎實際承作之廷鑨工程行或實際經營之友裕等3家公司承攬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小額採購案,劉玉郎因而獲取不法利益共17萬5,406元。
三、林偉崗基於與馬志宏熟識之私誼,就如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小額採購案,均逕洽馬志宏經營之詠頎工程行報價並簽辦,核定後由詠頎工程行承攬。馬志宏於106年底、107年初之某日,藉某次與林偉崗同在大武崙打球之機會,向林偉崗探詢基隆市立醫院近期有無案件可承攬,經林偉崗告知後,配合林偉崗至施工現場勘查後報價,林偉崗復基於與馬志宏熟識之私誼,逕洽詠頎工程行報價並簽辦小額採購,核定後由詠頎工程行承攬如附表三編號9至15所示小額採購案。馬志宏為酬謝林偉崗前使其承攬基隆市立醫院之小額採購案,並圖後續得以持續承攬之,竟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分別於107年3月1日、107年4月30日、107年8月1日,以手機登錄詠頎工程行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詠頎工程行國泰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轉帳4,000元、3萬元及5,500元,至林偉崗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合計交付3萬9,500元與林偉崗,並於轉帳後通知林偉崗。林偉崗則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上開時間,收受馬志宏匯款之合計3萬9,500元款項。嗣附表三編號16至17所示小額採購案,亦均逕洽詠頎工程行報價並簽辦,核定後即由詠頎工程行承攬之,馬志宏因而獲取不法利益共4萬6,786元。
四、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後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林偉崗、簡秀鈴、劉玉郎、馬志宏及渠等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均不爭執其作為本案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42、64、108、166-167頁),於辯論終結前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卷三第23-36頁),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據。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均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
(一)被告簡秀鈴、劉玉郎部分(事實欄二部分):
1、訊據被告簡秀鈴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對主管事務圖利等犯行,辯稱:我完全不清楚公務員身分,我一進去基隆市立醫院是職代的身分,104年1月是以契約約聘身分進入醫院,工作是主管分配沒有固定,我沒有想到會被調來做庶務的工作,我一切都是遵從長官的交代來做事,我沒有任何意圖來做任何犯罪等語(本院卷二第48頁,本院卷三第44-45頁)。辯護人則為簡秀鈴辯稱:劉玉郎已承認偽造文書部分是其本人完成且無其他共犯存在,簡秀鈴對於工程標案根本一竅不通而無法介入估價單之製作,另廠商的報價單僅是參考價而無一定拘束力,仍需由層層長官審核之,如此程序何來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簡秀鈴雖然承辦業務範圍包含小額採購業務,而基隆市立醫院對於小額採購業務無任何内部規定可供遵循,是由簡秀鈴呈報給上級長官會簽,雖是只有1家廠商,但亦全由上級長官依職級層層把關審核,實非任由簡秀鈴單獨決定,相關主管亦未將早已離婚而不再具有法律上夫妻關係之共同被告劉玉郎及簡秀鈴為禁止參與基隆市立醫院的小額採購程序,亦未將簡秀鈴的業務排除或調離承辦採購相關職務,是簡秀鈴在主觀上根本不會認知因劉玉郎已離婚的身分會造成承辦小額採購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考量基隆市立醫院對小額採購程序的監督流程有一定程序,且歷經多位長官之審核而認為身為基層經辦的簡秀鈴應無圖利他人之情事存在;本案簡秀鈴非屬純正身分上的公務員,且非屬專業之辦理採購人員,僅因維持生計才至基隆市立醫院被指派擔任小額採購業務而賺取微薄薪資,亦無謀取任何不法利益入私囊,實不知會面臨重罪審理,真是情何以堪等語(本院卷三第83-96頁)。
2、訊據被告劉玉郎固坦承行使偽造附表一編號3至4、6至8、11至16、18、20至21、23、27、29、30至32之力昕等3家廠商報價單,及附表一編號19、22、24至28、31之廷鑨工程行報價單等私文書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何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對主管事務圖利等犯行。辯護人為劉玉郎辯稱: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第5條規定「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起訴書附表一、二所載之採購不須議價或比價,基隆市立醫院對於簡秀鈴經辦之小額採購業務,何種工程須獨家議價或經2家以上比價,並無內部行政規定可循,而是經由長官隨興決定,導致業務單位為應付會計室審核不得不採取權宜措施,長官之要求並未形諸文字供簡秀鈴遵循,而劉玉郎縱使偽造他廠報價單供簡秀鈴使用以應長官之要求,亦不能謂簡秀鈴違反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之政府採購法或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第5條規定,簡秀鈴雖有提出2家或1家以上估價單者,但最後由誰承作及價格係由上層長官決定,並非簡秀鈴所得自行決定及置喙,簡秀鈴亦無濫用其裁量權,簡秀鈴提出虛偽報價單之採購方法,除其不知為虛偽之外,純然是為符合上級之不合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之要求,及承攬金額太小,無人願報價或承攬,或臨時交辦,時間緊迫之不得不之舉,縱有失當行為,亦不得僅以失當行為之結果,使劉玉郎獲得利益,自不能推定簡秀鈴自始即有圖利劉玉郎之犯意,縱認簡秀鈴確有違反政府採購法而讓劉玉郎公司或工程行獲利,其主觀上對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並非明知,簡秀鈴與劉玉郎彼此之行為既各有其目的,應分別就各該行為負責,即無所謂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劉玉郎自無與簡秀鈴共犯圖利罪之意思及行為;又劉玉郎承認涉犯刑法第210、214、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但未與簡秀鈴共犯同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語(本院卷三第55-81、111頁)。
3、本院認簡秀鈴為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理由如下:
(1)按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定有明文。而該條項第1款後段稱為「授權公務員」,所謂「授權公務員」,依立法理由說明,此類人員雖非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但具有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例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之。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並不以承辦、監辦採購之「基層人員」為限,其依規定層層審核、核定各項採購程序之人員,包含相關各級主管,甚至機關首長及其授權人員,倘實質上有參與決定、辦理採購程序之權限,足以影響採購結果者,應均屬之,始符立法本旨。易言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中,實際負責承辦、監辦採購之基層人員,以及有權審核或參與採購之各級上級主管,甚或其首長,均為授權公務員(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39號判決意旨參照)。所稱「依法令」係指依法律與命令而言,而此之命令又包括行政程序法第150之法規命令與第159條所稱之行政規則。至所謂「法定職務權限」自亦包含法律與行政命令所定之職務在內,凡為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均屬之;其中所謂「法定」係指法律規定、法規命令、職權命令或職務命令等而言,自包括各機關組織法或條例、機關內部行政規則(例如組織規程、處務規程、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等)在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06號、97年度台上字第6616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2)又考諸上開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之修法理由,係在限縮舊法公務員之定義,刻意將公立醫院、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排除在同條項前段「身分公務員」之外,且因授權公務員係「職能性公務員」之概念,相較於「身分公務員」而言,其性質上既屬次要、補充之規範,解釋上自應從嚴限縮。此觀諸政府採購法第95條規定,是類採購人員,宜以專業人員為之,並特別設有一定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作為配套規範甚明,益見所謂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係以上揭醫院、學校、事業機構之總務、會計等專業人員為主;至於非專業之人員,仍須以採購行為所繫本身之事務(例如招標、審標、決標、履約及驗收等事務),攸關國計民生之事項者為限。是以,上開所稱公共事務,除所從事者為公權力行政(高權行政)外,亦包括攸關國計民生等民眾依賴之給付行政在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522號判決意旨參照)。
(3)經查,簡秀鈴自103年5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3日止,係基隆市立醫院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第1款規定所雇用之約僱人員;自104年1月8日起,為基隆市立醫院依該院運用醫療作業基金所雇用之契約人員;任職期間其歷任行政室約聘人員、會計室契約助理員、健檢中心契約助理員,並自104年10月間起至108年7月15日期間回任行政室契約助理員,辦理小額採購等庶務,於上開任職行政室契約助理員期間,其業務範圍為提出採購需求、審核廠商資格、商訪比價及驗收等職務上權限,並為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小額採購案之承辦人等情,此據簡秀鈴於準備程序時供承明確(本院卷二第49頁),並有基隆市立醫院111年4月11日函及所附說明、就職通知單、契約書、基隆市政府函、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動態通知書及相關簽呈、基隆市立醫院行政室所屬工作人員工作職掌、業務職掌及分機表、勞保資料等附卷可稽(本院卷二第411-434頁,偵3975卷三第327-347頁,偵5690卷三第115-135頁,偵5690卷四第9-21頁,偵5690卷六第3-9頁,他621卷第39-41、65頁)。依據簡秀鈴與基隆市立醫院簽訂之運用醫療作業基金進用醫務人員契約書(本院卷二第421-422頁),雙方於契約期間之權利義務係依照勞動基準法與其他相關法令,及該院之契約進用人員工作規則等規定,簡秀鈴之工作項目則係依醫院所指定之醫療技術、醫療研究、醫療行政、庶務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等業務。
(4)證人即共同被告林偉崗於審理時證稱:簡秀鈴的業務職掌範圍是庶務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下由她負責,她是小額採購的承辦人,簡秀鈴呈上來的小額採購,我會看數字及內容是否正確,作書面審核,簡秀鈴當然有可能自行決定小額採購由誰得標,承辦人員會找適合的廠商來或他想找的廠商來,廠商來了以後,報價單現場看過以後會呈上來,基本上他決定要用哪一家廠商,他呈上來以後,我們會書面審查,數字是否正確,其他就往上送,基本上會計、其他部分包括王昱中,他們也只是看書面審查等語(本院卷三第8-9、18-19頁)。證人即時任基隆市立醫院行政室主任王昱中於偵查中證稱:基隆市立醫院辦理小額採購之承辦人員不是林偉崗就是簡秀鈴,簡秀鈴簽辦的動支經費請示單、支出憑證黏存單,在林偉崗核章後,我原則上不太會看,只有在驗收核銷時,是否真的有驗收人蓋章,發票數目與動支單上面的錢一不一樣,就是作形式上審核等語(偵5690卷五第330-331頁)。證人即時任基隆市立醫院會計主任張銘潭於審理時證稱:簡秀鈴的職務是協助採購業務,若有業務單位、採購單位提出需求動支,核完章到我這時我會看經費是否允許及採購項目,再呈給秘書、院長,小額採購是依照政府規定的採購法,本院並無內部規定,我不是決定廠商的金額,我是決定送上來的預算夠不夠,以及程序上有無違反採購法等語(本院卷二第320-322頁)。
又簡秀鈴於警詢時供稱:林偉崗核章完後應該是由王昱中核章,但王昱中僅作形式上核章,後送會計室,基本上院長室的批示也是以我們的報價單為主,就我任職以來並沒有發生過院長批核不願讓我們出具報價單的廠商承作的情形等語(偵5690卷二第344頁)。佐以簡秀鈴於採購單位或經辦單位承辦人處簽章之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採購案之動支請示單(偵5690卷六第23-381頁),堪認簡秀鈴在擔任行政室契約助理員期間,依其所負責之前揭庶務採購業務,實質上具有參與決定、辦理10萬元以下採購事務之權限,而足以影響採購結果。
(5)基隆市立醫院隸屬於基隆市衛生局,有基隆市立醫院組織規程在卷可佐(本院卷三第107-109頁),應係公立醫療機構,如合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規定之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即具有刑法所稱之公務員身分。再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為我國憲法第157條明定之基本國策。公立醫院係國家為達成增進人民健康目的所設立之醫療機構,經費來自於國家,基於受國家資源分配之公平原則,對於國家為盡增進人民健康義務所設立公立醫院之期許與要求,其採購既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採購事務,有其法定職務,即與國計民生之公共事務攸關。復醫療目的之達成,除仰賴醫療團隊專業分工之外,醫院軟硬體設備之完善,亦為執行醫療業務所不可或缺之設備,若欠缺則醫療目的難以達成。觀之附表
一、二各編號所示採購案,採購項目概含醫院各行政或醫療科室相關電腦電信及 電源 設備之施作、照明、辦公家具、漏水或防水工程施作、配線配管、紅外線攝影機等,均屬維持醫院日常行政及醫療作業運作之施工項目,自與醫療目的、醫療品質密切相關,而屬於國計民生之事項,為前揭刑法條文所規定之「公共事務」甚明。
(6)綜上所述,簡秀鈴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小額採購案,均屬攸關國計民生之公共事務,且其實質上具有參與決定、辦理之權限,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稱之授權公務員無訛,縱令簡秀鈴未參與政府採購法相關訓練或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證照,並不影響其授權公務員資格之認定。簡秀鈴及辯護人辯稱:被告只是約聘人員,聘任之前任用單位未給予簡秀鈴任何有關政府採購法之訓練,被告只是依上級指示承辦事務,是否符合刑法公務員之規定有所爭議等語(本院卷二第49-50頁),即不足採。
4、關於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部分:
(1)劉玉郎係友裕等3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採購案,均係劉玉郎以廷鑨工程行或友裕等3家公司之名義承包施作,於施工完成後,劉玉郎均有因此獲得基隆市立醫院給付之工程款項。又劉玉郎、簡秀鈴2人於76年6月15日結婚,於93年11月11日起,同住在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即友裕等3家公司之營業登記地),於97年11月24日雖因故離婚,然劉玉郎、簡秀鈴於99年間以後(簡秀鈴曾於離婚後至99年間短暫搬離上址住所),仍同戶籍址、同居而共同生活在上址住所,並共同扶養4名子女迄今,具實質上配偶關係等情,此據簡秀鈴、劉玉郎於警詢及準備程序時供承明確(偵5690卷二第232-233頁,本院卷二第26-27、49、202-203頁),並有友裕等3家公司之登記資料、變更資料、稅籍資料及報價單、簡秀鈴、劉玉郎及其等子女之戶籍及親等資料、臉書照片及動態擷取畫面、108年7月5日具保資料、劉玉郎110年3月4日陳述狀等在卷可佐(偵3975卷一第395-402頁,偵3975卷三第223-237頁,偵3975卷四第375-426頁,偵5690卷四第23-81頁,偵5690卷五第163-192、385-386頁),此部分事實,足堪認定。
(2)劉玉郎未獲力昕等3家廠商、廷鑨工程行負責人之同意或授權,以手機拍攝擷圖或以印章軟體私擅偽造力昕等3家廠商、廷鑨工程行之報價用章及負責人用印,偽造附表一編號3至4、6至8、11至16、18、20至21、23、27、29、30至32之力昕等3家廠商之報價單,及附表一編號19、
22、24至28、31之廷鑨工程行之報價單,再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簡秀鈴,由簡秀鈴將上開報價單附在動支請示單後作為附件持之上簽而行使之,劉玉郎因此涉犯刑法第216、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情,業據劉玉郎於警詢及審理時坦認無訛(偵5690卷二第449-452頁,本院卷三第37、42、55、111頁),核與證人即德其昌工程行負責人 李程昌 、證人即力昕工程行負責人 何聰明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偵3975卷二第61-67、83-86、99-103、107-111頁),並有德其昌工程行報價單、統一發票專用章、大章、小章、力昕工程行電腦報價單、統一發票專用章、大章、小章、及動支請示單暨所附廠商估(報)價單等資料存卷可參(偵3975卷二第69-81頁,偵5690卷三第311-317、347-353頁,偵5690卷四第223-237頁,偵5690卷六第23-381頁),足認劉玉郎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3)本院認簡秀鈴、劉玉郎有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理由如下:
①劉玉郎於108年8月15日警詢時供稱:簡秀鈴約在103年10
月31日之前就在基隆市立醫院辦理採購,當時的行政室主任王昱中說小額採購標案只需要1家報價單就可以,我就只提供自己的友裕公司或俊宏工程行的報價單,後來106年間醫院新任職的會計主任要求小額採購標案要提供其他廠商報價單作比價,所以我就自行製作2家公司的估價單,廷鑨工程行、德其昌工程行、力昕工程行等公司負責人都是我的朋友,所以我沒有知會他們,就以前開工程行的名義自行製作報價單,向醫院報價,但以前開工程行名義報價,都會稍微高於用友裕公司或俊宏工程行名義製作的報價單,讓友裕公司或俊宏工程行的報價單是最低價,讓 簡秀鈐 辦理採購,所以最後還是由友裕公司或俊宏工程行得標;簡秀鈴回家後跟我說,基隆市立醫院的小額採購標案要求至少2家廠商的報價單,她這樣講我就知道要自己製作另外不實的報價單,我在公司電腦製作不實報價單後,就用LINE傳給簡秀鈴,由簡秀鈴列印後,直接報給醫院,市立醫院應該也是信任我們,沒有發現報價單是不實的,醫院的小額採購案主要都是簡秀鈐告訴我,我沒有向力昕等3家廠商的負責人通知醫院的標案,是因為我曾聽他們說他們都不願意承攬,醫院標案的流程繁瑣,我是因為要幫我太太簡秀鈴的忙,不然我也不願意接醫院的標案等語(偵5690卷二第449-452頁)。
②簡秀鈴於108年7月4日及同年8月15日警詢時供稱:友裕等
3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劉玉郎,(提示法務部廉政署廉詢筆錄附表-1,偵5690卷二第349-350頁)這些採購案件之需求是我告知劉玉郎,且由他本人到基隆市立醫院現場會勘後出具報價單的,其他案件中力昕工程行、廷鑨工程行、德其昌工程行所出具的估價單不是上開公司出具的,而是劉玉郎製作出具的,潔保實業有限公司的估價單是劉玉郎給我的,劉玉郎製作完力昕工程行等廠商報價單後交給我,最後我檢附劉玉郎實際出具之友裕等3家公司及劉玉郎製作的力昕工程行等廠商報價單讓上級核定,因為上級要求要有實際去比價,需要不同廠商的報價來比較價錢,上級需要看到估價單才會認為我有實際去比價,所以我才會請劉玉郎出具其他公司的報價單讓醫院上級覺得我有去比價,劉玉郎製作之力昕工程行等廠商之估價單所報的價額會比劉玉郎高,應該是因為這些標案就是劉玉郎要做的,我並未取得力昕工程行等廠商的報價單,是請劉玉郎出具不實報價單供我上陳簽核,友裕等3家公司之得標資料,其採購需求是我告知劉玉郎的,如果基隆市立醫院相關採購案與劉玉郎的專業無關,我就不會告訴他,但我可能會主動詢問他相關的市場行情價,因為我身為公務人員,他在業界,對行情價比較瞭解,我希望能夠把我的採購業務做好,也能夠為醫院省錢,但採購案如果與劉玉郎的專業有關我就會主動詢問劉玉郎,如果劉玉郎的價格也合理,我基於私心,就會希望由他來承攬,德其昌工程行、廷鑨工程行及力昕工程行假造的發票專用章、報價章及負責人印是我拜託劉玉郎製作的,因為我不會做,他會做前述工程行的空白估價單,上面已經有他用軟體或擷圖方式製作的發票專用章、報價章及負責人印等,再由我填寫工作項目及報價金額等語(偵5690卷二第338-341頁,偵5690卷二第236、243頁)。於108年7月5日偵查中供稱:有一個水塔修繕工程換液面控制器,廠商是我聯絡,而富峻工程行已經實際在做,但後續還有廷鑨工程行和力昕工程行來報價是因為後來送估價單時會計單位要我們比價,所以我就自行以電腦製作廷鑨工程行和力昕工程行報價單,他們以前有承攬過基隆市立醫院的其他工程,我就拿他們以前的資料作更改,俊宏工程行承作的集水盤工程估價所附的德其昌工程行、廷鑨工程行估價也是我自行製作,因為這2家有作過醫院的集水盤,目的是為了讓俊宏工程行可以用最低價得標,劉玉郎知悉我自行製作較高價的估價單,讓俊宏工程行可以承接集水盤的工程,林偉崗有告知我那是我老公的公司,不要用,但我還是一直在用,因為我有小私心,想讓我老公繼續有生意做等語(偵3975卷三第193-195頁)。
③勾稽簡秀鈴、劉玉郎2人上開供述,佐以證人李程昌、何
聰明於偵查中證稱未將工程行借牌與簡秀鈴或劉玉郎參加工程比價、簡秀鈴未曾邀請其做工程等語(偵3975卷二第101、109-111頁)。可知簡秀鈴平日會與劉玉郎討論所承辦小額採購案之市場行情,劉玉郎獲知基隆市立醫院小額採購案進而提供報價單之消息來源主要係簡秀鈴,簡秀鈴如受到醫院上級單位要求檢附2家以上報價單以證明業經比價程序時,就附表一各編號(不含編號17、33)所示採購案,並未親自向力昕等3家廠商或廷鑨工程行詢價,而是直接告知劉玉郎有關上級單位要求比價之情形,待取得劉玉郎提供力昕等3家廠商或廷鑨工程行之報價單後,檢附在動支請示單後送上級簽核等情,已堪認定。
④簡秀鈴及辯護人於審理時雖改供稱:偽刻印章及報價單皆
是劉玉郎個人所為,只有從事工程的劉玉郎才知道成本、利潤多少,才能出具報價單給基隆市立醫院,簡秀鈴根本未曾從事工程而無該方面專業知識,實無法開立報價單,且廠商報價單只是參考而非有一定拘束力,仍要經層層長官審核決定,簡秀鈴只是便宜行事透過履勘廠商提出其他家報價單方便長官審核,根本無直接且明知故意的犯意存在等語(本院卷一第303頁)。劉玉郎雖於審理時證稱:我已經承認偽造文書行為的那些偽造的文件,是我自己製作的,簡秀鈴他不知道我偽造文書的事情等語(本院卷二第250-251頁)。然查,劉玉郎並非力昕等3家廠商或廷鑨工程行之負責人或內部人員,卻均能提供前開廠商之報價單以恰好符合簡秀鈴之工作需求。又附表一編號3至4、6至8、11至16、18至32所示採購案之工程內容,品名繁多且各有不同,卻每次均由劉玉郎實際承作之廷鑨工程行或經營之友裕等3家公司以最低價得標,身為承辦人之簡秀鈴卻未曾親自聯繫力昕等3家廠商或廷鑨工程行確認,或是詢問劉玉郎前開廠商報價單之取得管道,實有悖於常情。再者,簡秀鈴與劉玉郎雖已離婚,但仍同居而共同生活於同一住所,業如前述,簡秀鈴於警詢及偵查中數次表達其有私心讓劉玉郎承接醫院之小額採購案,劉玉郎亦表示簡秀鈴工作壓力負擔沉重,其初衷是要協助簡秀鈴完成醫院所交派之任務,讓醫院肯定簡秀鈴,此有劉玉郎110年3月4日陳述狀在卷可參(偵5690卷五第385-386頁)。復參諸2人之臉書照片及動態擷取畫面,及簡秀鈴於警詢時表示:我和劉玉郎感情很好,我們感情一直維持得還不錯,和小孩的關係也很好等語(偵5690卷二第232-233頁),可見2人感情甚篤,均存有互相扶持、分擔解憂之想法。又依簡秀鈴前開於偵查中曾自承富峻工程行所施作之水塔液面控制器工程,其有自行製作力昕工程行及廷鑨工程行之報價單,並陳報予會計單位審核乙情,參之上開水塔液面控制器工程所附力昕工程行及廷鑨工程行之報價單(偵3975卷三第160-171頁),其上之報價章及負責人用印,均與前揭劉玉郎自白偽造文書犯行所製作之不實報價單相同,顯然簡秀鈴自行製作不實報價單之手法與劉玉郎所偽造者如出一轍。以上情節一再彰顯出簡秀鈴、劉玉郎2人有互利之動機、充足的資訊分享機會、及相同的出具不實報價單之手法。若謂簡秀鈴完全不知情劉玉郎所出具之力昕等3家廠商或廷鑨工程行之報價單係偽造者,然為何簡秀鈴均於逕洽劉玉郎提供其他廠商之報價單後,即均由劉玉郎所實際承做或經營之廠商得標,又為何簡秀鈴自行製作報價單之手法與劉玉郎相同等情,實屬可疑。益徵偽造上開力昕等3家廠商、廷鑨工程行之報價單,並做為動支請示單之附件上簽行使之,並將不實之比價情形登載於動支請示單,使劉玉郎得以施作工程並賺取利潤,簡秀鈴得以完成醫院交辦工作之事實,係其等2人之合意及互相配合所為。
⑤簡秀鈴、劉玉郎前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均是在108年7
、8月間所為,係在其等於同年7月4日遭警方搜索後不久之時間,有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附卷可按(本院卷二第349-367頁)。相較於審理時,其等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言應屬未及衡量利弊得失下所為對己之不利陳述,且如前所述,其等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言較合於常理,而堪憑採。劉玉郎於審理時翻異前詞證稱簡秀鈴不知悉乙節,應係為迴護簡秀鈴所為,不可憑信。簡秀鈴利用其身為基隆市立醫院小額採購承辦人,於將須比價之採購案通知劉玉郎後,由劉玉郎製作附表一編號3至4、6至8、11至16、18、20至21、23、27、29、30至32之力昕等3家廠商之報價單,及附表一編號19、22、24至28、31之廷鑨工程行之報價單,供簡秀鈴上陳簽核,此與簡秀鈴是否具有工程專業背景亦無干係。而基隆市立醫院之動支請示單(偵5690卷六第23-381頁)均為簡秀鈴承辦小額採購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屬公文書,是簡秀鈴將上開不實之力昕等3家廠商、廷鑨工程行之報價單私文書作為動支請示單之附件,持之上簽而行使之,並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其明知外觀上雖符合比價程序之形式,但實質上卻僅會由劉玉郎得標,並由劉玉郎決定價格,未實際比價而製作,顯然屬登載不實,堪信簡秀鈴及劉玉郎就附表一編號3至4、6至8、11至16、18、20至2
1、23、27、29、30至32之力昕等3家廠商之報價單,及附表一編號19、22、24至28、31之廷鑨工程行之報價單,有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簡秀鈴及辯護人辯稱不知悉上開報價單係屬偽造,及劉玉郎及辯護人辯稱未與簡秀鈴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語,均不足憑採。
5、關於貪污治罪防制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部分:
(1)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其所謂主管之事務,係指公務員依據法令規定,在其職務範圍內,有主持或執行權限之事務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2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該條款之構成要件限制為:㈠明知違背法令㈡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㈢因而獲得利益;其中明定:「明知違背法令」之構成要件,考其立法之目的,無非以公務員之使命,即在謀人民之利益,而我國現行法令之種類及內容繁多,難期一般公務員所能盡知,而勇於任事之公務員反易動輒得咎,導致一般公務員只顧守身防禦而忽略興利之消極態度,自非人民之福,因而以公務員主觀上明知違背法令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9號判決意旨參照)。復以行為人具有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意思為構成要件;而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客觀上違背其所應遵守之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致違反相同事項應予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其因而凸顯個別之特殊利益,既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項所圖得之利益,其取得及保有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自均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不法利益。至該款所規定含有抽象意涵之「利益」,係指一切足使圖利對象之本人或第三人,其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均屬之,包括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包含有形、無形之財產利益及消極的應減少而未減少與積極增加之財產利益,或對該財物已取得執持占有之支配管領狀態者),且不以有對價關係及致其他損害之發生為必要。故該款所稱不法利益,只須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其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與不法圖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510號、110年度台非字第54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2)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政府採購法第23條所授權訂定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第5條規定,公告金額10分之1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而目前公告金額10分之1之採購即係10萬元以下之採購案即小額採購,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之未經公告程序之限制性招標文件附卷可參(偵3975卷五第1-3頁)。是依前開規定,小額採購案雖得逕洽廠商採購,然政府採購法第6條係規定於該法之總則章,小額採購案仍須符合該條之公平合理原則辦理,始為適法。亦即小額採購案仍須經比價程序,不得任由廠商哄抬價格,且不得於比價前事先指定特定廠商承包,再由該特定廠商自行提出他家廠商估價單,營造已經比價及該特定廠商為最低標廠商之形式外觀與假象,使其他廠商無從經由比價程序獲得投標、承包機會,違反公平性原則,亦使價格未經比價而任由廠商決定,有失合理性,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公平合理原則(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0號判決意旨參照)。
(3)簡秀鈴於擔任行政室契約助理員期間,其業務範圍為提出小額採購需求、審核廠商資格、商訪比價及驗收等職務上權限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採購案均屬簡秀鈴之主管事務無疑。而觀諸以下證人證述,可知基隆市立醫院之小額採購案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即應循該法第6條之公平合理原則行之:
①林偉崗於審理時證稱:小額採購醫院內部規定一定要附報
價單,通常在實務上操作至少要找2、3家廠商,但其實沒有規定一定要找幾家,如果非常緊急找不到廠商的狀況,找1家,只要簽呈通過,一樣可以施作,雖然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第5條規定可以不經由多家報價,但在實際操作面上,不可能只找1家,因為對任何工程,我們公務員不會做這麼細部了解,若不多找幾家廠商報價,如何知道現在行情多少,工法怎樣,醫院沒有硬性規定,如果真的找不到廠商,就會讓1家的報價過去,如果不是那麼急迫的情形,總是希望能夠多比價幾家,以節約公帑;在105至106年時,就我所知簡秀鈴當時有和先生劉玉郎住在一起,有小孩,我知道劉玉郎負責1家友裕公司,我在審核簡秀鈴呈上來的小額採購案時有看過友裕公司,雖然採購法我無法一條條唸出來,但是我知道這樣子不行,在簡秀鈴家聚餐以後,主管王昱中來提示我,我就有對簡秀鈴說以後不要再這樣子,簡秀鈴說好,她知道了,後來我還是有看到劉玉郎繼續來醫院施工,但我不知道他是以哪一家公司名義來醫院施工等語(本院卷三第9-13、20-21頁)。
②證人張銘潭於偵查中證稱:我好像是去年還是前年有參加
劉玉郎和簡秀鈴女兒的婚禮,後來會計室同仁有講是簡秀鈴的先生,友裕公司是承攬我們醫院的業務,我就對行政室的王主任說,不能讓友裕公司承攬我們的業務;我們醫院內規無規定要幾家報價單,就尊重採購單位的權限,有時候會想說多了解一下,感覺上價錢不太合理時,我就會建議看是不是再找其他家,但我也是建議,因為我不是權責單位,越多家表示採購單位蒐集詢價的功課比較完整,如果只有1家廠商,且價格又不合理,就比較會去問採購單位等語(偵3975卷二第313-315頁,偵5690卷五第334-335頁)。於審理時證稱:小額採購就是依照政府規定的採購法,本院並無置設內部規定,基隆市立醫院10萬元以下採購金額不需要招標,不一定要幾家以上的廠商,核章完到我這時我會看經費是否允許以及採購項目,再呈給秘書、院長,如果承辦人只有附1張報價單,原則上我不會請承辦人說明,有時候會建議長官要不要找2家,決定哪家廠商是看承辦人及機關長官之間的默契或原本的作業模式,我是聽同事講才知道簡秀鈴與劉玉郎是夫妻關係,我有向王昱中提過,只是口頭跟他說聽說有關係,跟他反應一下,我沒有調動的決定權,因為可能會牽扯到利益迴避問題,公務人員的一些基本規定等語(本院卷二第320-328頁)。
③證人王昱中於偵查中證稱:我在106年時知道劉玉郎是簡
秀鈴的先生,劉玉郎有來接送簡秀鈴,後來簡秀鈴說他們已經離婚了,他們離婚還來接送,我有向簡秀鈴說請他先生不要來施工,會計主任有對我說劉玉郎的友裕公司不能再承攬我們醫院的業務,所以我就跟簡秀鈴講;簡秀鈴簽辦的請示單,林偉崗核章後,我只有在驗收核銷時作形式上審核,醫院就要附上幾間廠商的報價單沒有明文規定,但還是會希望盡量是3家,包括小額採購,如果只有1家廠商報價的話,我會請承辦人說明,我會比較注意內容,因為有這樣的慣例,整個組織的要求,所以我才會在這個情況下去問等語(偵3975卷一第355頁,偵5690卷五第329-332頁)。於審理時證稱:小額採購是依照採購法10萬元以下廠商議價之後委託廠商執行、採購,之後辦理驗收、核銷,會請承辦人初步去找廠商,基隆市立醫院沒有明文規定要附上幾間廠商的報價單,在我任職期間,我對報價單價格是否妥當有部分決定權,如果我覺得不合適可以退件,或有些案子會問是不是只有1家廠商,如果可以,會請他多找幾家廠商,小額採購程序中,有些有時效性,有些是年久失修找不到廠商幫我們處理,我們也都是盡量找3家廠商來處理,有時候並不會覺得找2、3家很困難,但有時候迫於當時情況,可能時效性或拖很久了,評估過後他們呈上來的價格可以,所以原則上是數家,只有1家的時候會斟酌情況或請承辦人員來問;本來我以為簡秀鈴、劉玉郎是夫妻,但後來簡秀鈴說他們已經離婚十幾年,我一開始不置可否,經過思考後我向簡秀鈴說不宜,事後我有詢問過相關熟悉採購法的人,這樣確實是不宜,即便是同居人,涉及到夫妻一方在公家機關工作,另一方不宜擔任該單位的採購業務,事後想起來覺得即使沒有夫妻關係,在我實際看到簡秀鈴與劉玉郎的狀況下,一樣不宜,我確實有與張銘潭討論過,但他沒有職權調動等語(本院卷二第328-337頁)。
④綜觀上開證述,足見基隆市立醫院之小額採購案,雖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得逕洽廠商採購,且無內部規定需檢附廠商報價單之數量,但原則上仍應比價以評估廠商報價是否符合行情,且須注意利益迴避,以維護小額採購案之公平合理性。
(4)本院認簡秀鈴成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劉玉郎成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理由如下:
①劉玉郎有於106年9月19日前同月份之某週六及106年10月4日
當日,2次在林偉崗至簡秀鈴與劉玉郎住所宴飲聚會之時,單獨導引林偉崗至其住所之隱密處,向林偉崗表示:謝謝你照顧我老婆、讓簡秀鈴可以工作得比較平順等語,各交付現金6,000元(2次共1萬2,000元)予林偉崗收受之事實,此據劉玉郎及林偉崗於警詢及準備程序時供認明確(偵5690卷二第216-217、455頁,本院卷二第28、115-116頁),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②簡秀鈴於108年7月4日警詢時供稱:我104年下半年在基隆
市立醫院的工作內容開始有庶務採購,我曾經找劉玉郎以友裕公司名義來承攬醫院的採購案件,所以同仁知道劉玉郎是我先生,約106年間王昱中主任提醒我說公家單位不允許有這樣請自己的親屬來承攬採購的行為,這樣會有違法問題,我和劉玉郎商量後,劉玉郎為了保護我,才想將友裕公司停止營業登記,但劉玉郎認為我和他在97年已經離婚,形式上沒有親屬關係,又同居共財,很難向醫院的人解釋我們的狀況,劉玉郎就想說我婆婆蔡保珠在離婚後和我沒有直系親屬關係,就像外人一樣,所以用我婆婆名義成立俊宏工程行,並繼續承攬基隆市立醫院的案件,在108年年初因為我的小主管 許文耀 知道俊宏工程行實際負責人劉玉郎是我先生,就說他要揭發我,所以劉玉郎就將俊宏工程行改為長榮發工程行,但長榮發工程行仍然繼續承攬醫院採購案件,因為我有私心,也想圖利自己,這樣我工作可以順利完成,劉玉郎可以賺取正常利潤來貼補我們的家用,我先生後來可能因為愛護我怕我工作受委屈,也擔心他後續用友裕公司或俊宏工程行名義承攬基隆市立醫院案件會被刁難,所以才私下給林偉崗2次或3次錢,我知道劉玉郎都是趁林偉崗來我家時給他錢,第1次應該是在106年中秋節前一段時間,第2次是來我家參加中秋烤肉時等語(偵5690卷二第231-246頁)。於108年8月15日警詢時供稱:上級有要求要實際去比價,需要不同廠商的報價來比較價錢,上級需要看到估價單才會認為我有實際去比價,所以我才會請劉玉郎出具其他公司的報價單讓醫院上級覺得我有去比價,劉玉郎製作的力昕工程行、廷鑨工程行、德其昌工程行等估價單所報的價額會比劉玉郎高,應該是因為這些標案就是劉玉郎要做的;王昱中是在友裕公司承攬醫院採購案件時就來提醒我,不要讓劉玉郎承作基隆市立醫院採購案件,林偉崗也有提醒我,林偉崗是建議我不要用以劉玉郎為負責人的公司來承攬醫院的工程,因此我和劉玉郎商量後就以劉玉郎母親蔡保珠名義成立俊宏工程行,之後劉玉郎就改以俊宏工程行名義承攬基隆市立醫院採購案,我是考量到家中經濟及劉玉郎的身體狀況,家裡確實需要收入,劉玉郎也不適合太勞累的工作,而基隆市立醫院的工作我相信劉玉郎可以處理得很好,其實是我希望讓劉玉郎有收入,林偉崗知道我和劉玉郎的關係,劉玉郎有私底下拿2次,每次6,000元給林偉崗,但我是事後才知情等語(偵5690卷二第337-346頁)。
③劉玉郎於108年7月4日警詢時供稱:基隆市立醫院的人知
道我們是夫妻關係,他們不知道我們離婚,我有民間朋友曾經提醒我,因為我與簡秀鈴的關係,立場很敏感,建議我不要用友裕公司名義承作基隆市立醫院的案件,所以我就另以新成立的俊宏工程行去醫院接案件等語(偵5690卷二第369-370頁)。於108年7月5日偵查中供稱:我有交付2次6,000元給林偉崗,我給他的原因是想說讓以後可以比較好接到案子,因為他是我太太的主管,他不同意俊宏工程行承接,我也接不到等語(偵3975卷一第467頁)。於108年8月15日警詢時供稱:王昱中、許文耀及林偉崗都有告知我和簡秀鈴由我來承攬案件不適合,我仍繼續向醫院承攬標案,因為我生病開刀後,家裡經濟狀況不好,而基隆市立醫院的案件算穩定,簡秀鈴擔任小額採購案件承辦人,也能及時得知小額採購案的訊息,並告知我,盡量給我承攬,我就繼續向醫院投標承攬,以改善家裡的經濟,我包紅包給林偉崗是想說做公關,讓簡秀鈴工作可以比較順利等語(偵5690卷二第454-456頁)。
④綜合上開簡秀鈴、劉玉郎之供述可知,簡秀鈴、劉玉郎均
知悉其等雖已離婚,但仍同居而具實質上配偶關係,就簡秀鈴所職掌之小額採購案而言,若由劉玉郎實際經營之廠商承包之,將產生利害衝突,其等卻為使劉玉郎得以繼續賺取承包基隆市立醫院小額採購案之工程利潤,不顧旁人提醒,另行成立以劉玉郎之母為形式負責人之俊宏工程行,嗣又更名為長榮發工程行,並利用簡秀鈴職務上掌有之小額採購案訊息及其等之同居關係,就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採購案,均使劉玉郎所實際承作廷鑨工程行或實際經營之友裕等3家公司,相較於其他不具特定關係之廠商,更有機會得標,或是直接逕洽劉玉郎承包,其中附表一編號3至4、6至8、11至16、18至32所示採購案,甚至是其等共同以前開經本院認定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犯罪手段,藉不實之比價使劉玉郎取得施工資格,完工後並均獲得醫院給付之工程款項。劉玉郎又為使簡秀鈴陳核之動支請示單得以順利簽核,2次交付合計1萬2,000元之現金予林偉崗作為「公關」費用。而公立醫院採購採用比價方式辦理,並避免採購業務承辦人與廠商間之利害衝突關係,旨在藉由比價方式彰顯程序之公平,以期得以合理、低廉之價格辦理,俾達節省公帑之目的,並消弭不當利益輸送,以維護程序之公正性。簡秀鈴、劉玉郎上開行為,已使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採購案均失其比價作用,且實質上均由內定之劉玉郎所實際承作之廷鑨工程行或實際經營之友裕等3家公司得標,而有悖於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所定之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之公平合理原則,屬違背法律之行為,且其等亦均明知上開行為係違背法律,始2次以更換承包公司(將友裕公司停止營業,改由俊宏工程行承包)及更改行號名稱(將俊宏工程行更名為長榮發工程行)之方式企圖規避之,主觀上並有圖利劉玉郎之意思,因而使劉玉郎獲有工程利潤之不法利益(不法利益金額計算方式詳後述),堪信簡秀鈴與劉玉郎就上開行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簡秀鈴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劉玉郎成立同條例第3條、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甚明。
⑤至公訴意旨固認簡秀鈴、劉玉郎另有明知違背108年5月24
日修正施行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同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與決標予該廠商: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1「各機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等規定(下稱政府採購法第15條等規定),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惟查,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係針對有「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等關係時應行迴避之規定。參之民法第967條及第969條規定,可知我國民法原則上係以「血親」及「姻親」為「親屬」之範圍。簡秀鈴、劉玉郎本案犯行係在前揭政府採購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且其等已離婚,自不具「配偶」關係,雖同居而共同生活在同一住所,然依前開規定,亦不具「親屬」關係,故是否有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之適用,非無疑義。此外,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係規定於該法之第三章決標,復依政府採購法第19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20條(選擇性招標)及第22條(限制性招標)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而本案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小額採購案均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招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23條授權訂定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第5條規定,得以不經公告程序而逕洽廠商採購之方式為之,是本案小額採購案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及該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1等規定,即有疑義。從而,本院認依卷內證據無法證明簡秀鈴、劉玉郎有明知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等規定之主觀犯意及客觀犯行,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6、綜上所述,簡秀鈴、劉玉郎本案所為事證明確,其等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林偉崗(事實欄二、三部分)、馬志宏部分(事實欄三部分):
1、事實欄一(一)、(四)、及事實欄二、三之事實,業據林偉崗、馬志宏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二第94、114、166-167頁,本院卷三第37頁),並有林偉崗公務人員履歷資料明細表、基隆市立醫院行政室所屬工作人員工作職掌、業務職掌及分機表、劉玉郎手繪交付款項示意圖、詠頎工程行登記資料、詠頎工程行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詠頎工程行國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基隆市立醫院動支請示單、請購支出憑證黏存單、廠商報價單及發票等附卷可稽(偵3975卷一第9-12、33-39、45-51頁,偵3975卷三第327-347、461頁,偵5690卷三第115-135頁,偵5690卷四第5-18頁,偵5690卷五第193-194頁,偵5690卷六第383-466頁)。足認林偉崗、馬志宏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2、關於事實欄二林偉崗所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之說明:
(1)林偉崗於警詢時供稱:我知道簡秀鈴、劉玉郎是夫妻,我不知道他們名義上已經離婚,簡秀鈴與劉玉郎違反利益衝突承攬基隆市立醫院部分,我只想要完成上面交辦的庶務工作,而且醫院的廠商很難找,所以只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我一共只有去過劉玉郎家2次,2次都有拿錢,我是知道劉玉郎從以前開始就承攬及施作基隆市立醫院的工程,基本上所有小額採購案都是簡秀鈴負責,只有極少數簡秀鈴無法處理的,例如我找馬志宏的部分,才會由我辦理,所以我才會覺得劉玉郎2次給我錢是要感謝我平日有照護簡秀鈴等語(偵5690卷二第13、19、211-212、216-221頁)。可見林偉崗在本案兼任總務行政小組長期間,對於簡秀鈴所陳核之小額採購案具有審查權限,而屬其主管事務之範圍,其明知簡秀鈴與劉玉郎間具有配偶關係(案發時其不知該2人已離婚,見偵5690卷二第13頁),若讓劉玉郎施作醫院工程,有可能因劉玉郎與簡秀鈴間之實質上配偶關係,使劉玉郎相較於其他無此特殊關係之一般廠商,獲得較多之得標機會,形成圖利特定廠商之結果,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公平合理原則,卻仍簽准簡秀鈴所陳核附有友裕等3家公司報價單之動支請示單,進而讓劉玉郎取得施作資格,使劉玉郎獲有工程利潤之不法利益,更收受劉玉郎請其協助簡秀鈴工作順利之6,000元現金共2次。故林偉崗此部分所為,就簽准附表一編號16至32、附表二編號1至4、7至49所示小額採購案部分,係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其主管之小額採購事務,明知違背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卻仍直接圖劉玉郎之私人不法利益,而使劉玉郎獲得利益之要件甚明。
(2)至公訴意旨固認林偉崗另有明知違背政府採購法第15條等規定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本院認依卷內證據無法證明林偉崗有明知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等規定之主觀犯意及客觀犯行,理由同前簡秀鈴及劉玉郎之部分所述【即本判決貳、一、(一)、5、(4)、⑤之部分】,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一併敘明。
3、關於事實欄三林偉崗之職務上行為與對價關係之說明: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如公務員就其形諸於外該當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依社會通念,已足認受、授雙方主觀上均有各以所冀求者作為對價關係之默示合致,縱一方係假借饋贈名義為變相給付,仍難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至於給付係事前抑或事後為之,則非所問(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判決意旨參照)。林偉崗於附表三各編號小額採購案之請購期間,就基隆市立醫院小額採購案具有簽辦及審核等職務上權限,其基於與馬志宏熟識之私誼,逕洽馬志宏經營之詠頎工程行報價並簽辦,進而使馬志宏得以承包附表三各編號小額採購案等行為,均屬林偉崗執行身為基隆市立醫院行政室總務行政小組長之法定職務權限等情,如前所述業經林偉崗坦認無訛。參之林偉崗於警詢時供稱:107年間馬志宏因為我有讓他承攬基隆市立醫院不少採購案,他為了向我表示感謝之意,就詠頎工程行名下帳戶轉帳到我名下的臺灣銀行帳戶,轉帳次數大約3次,每次的轉帳金額有幾千元到上萬元不等,馬志宏會依照當次所承攬的小額採購總金額,3萬元至5萬元以上,他才以我上開所述匯款方式轉帳到我的臺灣銀行帳戶,通常馬志宏都是在轉帳當天或隔天用LINE打電話通知我,我收受他匯款的金額後,因為我覺得在基隆市立醫院行政室只是課員卻實際執行主管業務,我覺得這是補償心態,所以才會收受馬志宏給我的匯款等語(偵5690卷二第27頁)。足認林偉崗藉由行使上述簽辦及審核基隆市立醫院小額採購案之法定職務權限,使馬志宏得以承包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小額採購案,並收受馬志宏交付之款項,二者間顯有對價關係。
4、綜上所述,林偉崗、馬志宏本案所為事證明確,渠等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林偉崗部分:
1、核林偉崗於事實欄二(二)、(三)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起訴意旨原認林偉崗就事實欄二(二)、(三)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罪,惟此部分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且業經公訴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更正罪名為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本院卷二第161-162頁),並經本院當庭告知林偉崗及辯護人變更後之罪名(本院卷三第6頁),爰不變更起訴法條。又貪污治罪條例關於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規定,以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或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成立要件,若非具有對於違背職務或職務上行為之對價關係,則不能構成本罪。又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人,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亦設有行賄罪之處罰規定,受賄之公務員與行賄人二者乃必要共犯中之對向犯,行賄者應有表示該賄賂或不正利益為對公務員踐履何種違背職務或職務範圍內特定行為之意思,受賄者亦應有允諾為該特定行為之意思,雙方因意思合致而成立犯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21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林偉崗於偵查中供稱:
劉玉郎就說謝謝我照顧他太太,我本來有拒絕他,但他還是說謝謝我照顧他太太,可能我酒喝多了,所以我就收了等語(偵5690卷五第135頁)。劉玉郎於警詢時供稱:我包紅包給林偉崗,我認為是做公關,因為簡秀鈴是約聘,林偉崗是打簡秀鈴考績的主管,林偉崗收受我交付的2筆6,000元現金後,他沒有說什麼,就點點頭,笑一笑,我想說他應該就知道我的意思,我第一次給林偉崗時,他有先推卻一下,說不用客氣,後來還是有收下,第二次情形也差不多,我將林偉崗帶到客廳走道裡面,旁邊都沒有人,再給他錢等語(偵5690卷二第455-457頁)。綜觀上開林偉崗、劉玉郎所述及卷內事證,尚無從證明劉玉郎有何以上開2筆6,000元現金為交付賄賂,而與林偉崗職務上行為有對價關係之證明,亦無法認定劉玉郎有使林偉崗踐履何種違背職務或職務範圍內特定行為之意思、或林偉崗有允諾為該特定行為之意思,是林偉崗、劉玉郎2人所為尚難認為係分別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期約及收受賄賂罪、同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求、期約及交付賄賂罪,併此說明。
2、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罪,其要求、期約或收受,係三種不同階段之犯罪行為態樣。所謂期約屬於雙方意思表示已達合致,但尚待屆期交付之情態;至於收受係相對之一方交付不正利益,他方之公務員受領而居於可得之境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191號判決意旨參照)。林偉崗於偵查中供稱:馬志宏匯給我的金錢,我不清楚他是在承接工程後會隔多久匯給我,我無法臆測馬志宏何時匯款,我沒有向他索討,他應該是覺得有承接到工程覺得感謝等語(偵3975卷三第187頁)。
可見馬志宏與林偉崗2人於事前並無交付及收受賄賂之意思表示合致,卷內亦無證據顯示林偉崗、馬志宏有相互約定將來須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意思表示。核林偉崗於事實欄三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起訴意旨認林偉崗亦涉有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賄賂之罪嫌,並為收受賄賂之行為所吸收,容有誤會,併此指明。
3、林偉崗就事實欄二(二)、(三)所載就附表一編號16至
32、附表二編號1至4、7至49所示小額採購案,多次圖利劉玉郎之行為,以及就事實欄三所載3次收賄行為,均係於密接之期間所為,且均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分別成立接續犯,均僅論以一罪。
4、林偉崗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5、刑之減輕:
(1)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而所謂自白,乃對於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之供述之謂,被告所供述者,縱非構成要件之該當具體事實,然如已足為其事實同一性辨別者,猶不失為自白(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83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①事實欄二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部分:
林偉崗於警詢時供稱:友裕公司劉玉郎與簡秀鈴是夫妻關係,卻違反利益衝突承攬基隆市立醫院部分,我只想要完成上面交辦的庶務工作,而且醫院的廠商很難找,所以只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劉玉郎總共拿錢給我2次,第一次在106年中秋節那一週有在簡秀鈴家約烤肉,是劉玉郎在席間快結束時,私下約我到他們家後面房間,從口袋裡拿信封袋給我,我看信封袋裡有一疊鈔票,也不可能在當場拿出來數,隔天打開來,但真的不記得確切的數額,印象中是幾千元,到底是3,000、5,000還是6,000,我一開始有拒絕,但劉玉郎一直要塞給我,說不用客氣,一直說要謝謝我照顧他太太,我後來也起了貪念就收下了;後來是106年中秋節經過約1個月後,簡秀鈴又邀約我到她家聚餐,應該也是某假日前1天晚上,這次也是劉玉郎在席間快結束時,又私下約我到他們家後面房間,從口袋裡拿信封袋給我,我看信封袋有錢,我一開始有拒絕,但劉玉郎一直要塞給我,一樣說謝謝我照顧他太太,幫簡秀鈐處理與同仁的事情,請我繼續幫他太太,讓簡秀鈴可以工作得比較平順,我也是一時貪念就收下來,這次劉玉郎也是給我幾千元,詳細數額我也不記得等語(偵5690卷二第19、216-217頁)。林偉崗對於簡秀鈴所陳報之小額採購案具有審核權限,其既已於警詢時供稱其知悉劉玉郎和簡秀鈴具配偶關係(案發時其不知該2人已離婚),且有2次收受劉玉郎所交付金錢之事,客觀上已非一般之禮尚往來,已足使執法機關為辨別其供述內容與對主管事務圖利之事實具同一性,應認其符合偵查中自白之要件。又劉玉郎係因知悉林偉崗為簡秀鈴之主管,對簡秀鈴承辦之小額採購案具有審核權限,為使簡秀鈴業務推行順遂,進而2次交付現金合計1萬2,000元予林偉崗,林偉崗亦均收受之,且就簡秀鈴所陳附有友裕等3家公司報價單之動支請示單均加以簽准,漠視由劉玉郎承包基隆市立醫院工程所產生之利益衝突關係,使劉玉郎獲有不法利益,應認前開現金1萬2,000元屬林偉崗所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之犯罪所得。
②事實欄三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
林偉崗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曾表示就所犯事實願意據實陳述,接受法院裁判,並供稱:107年間因我辦理基隆市立醫院小額採購案,我讓馬志宏以詠頎工程行名義承攬很多基隆市立醫院之小額採購案,馬志宏因為我有讓他承攬基隆市立醫院不少採購案,他為了向我表示感謝之意,就以詠頎工程行名下帳戶轉帳到我名下的臺灣銀行帳戶,轉帳次數大約3次,每次的轉帳金額有幾千元到上萬元不等,馬志宏會依照當次所承攬的小額採購總金額,3萬元至5萬元以上,他才會以我上開所述匯款的方式轉帳到我的臺灣銀行帳戶,通常馬志宏都是在轉帳當天或隔天用LINE打電話通知我等語(偵5690卷二第26-28頁,偵3975卷三第185頁)。足認林偉崗就本案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業於偵查中自白犯行,又其收受馬志宏3次所匯行賄款項合計3萬9,500元,屬其所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犯罪所得。③綜上,本院認林偉崗已於偵查中就本案所為均坦承犯行。
再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因自首、自白而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目的在鼓勵行為人勇於承認犯罪並自動繳交全部財物,以利偵查及審判之進行,與刑法犯罪所得之沒收,二者規範目的固不相同,但無排斥關係應併予適用,而其中所謂「所得財物」之內涵,亦應與刑法第38條之1「犯罪所得」之利得範圍,作相同之解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16號判決意旨參照)。林偉崗於本院審理期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繳交各次犯行之全部犯罪所得合計5萬1,500元(計算式:12000+39500=51500)乙情,有本院收款收據在卷可憑(本院卷三第103頁)。依前開說明,林偉崗所犯對主管事務圖利及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皆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減刑事由,均應減輕其刑。
(2)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其立法目的,在於嚴懲重大貪污,對於所得或所圖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為5萬元以下之貪污行為,且犯罪情節較為輕微者,避免處罰過於嚴苛,而處以較輕之刑,俾免輕罪重罰。上開規定,必須所犯係同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而同時具備「情節輕微」暨「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二項條件者,始足當之。而所謂情節輕微與否,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審酌貪污舞弊之手段、型態、戕害吏治之程度及對社會秩序、風氣之影響等一切情節予以認定,並於判決中敘明其理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55號判決意旨參照)。林偉崗如事實欄二、三之犯行,其所得財物分別為1萬2,000元、3萬9,500元,均在5萬元以下。又林偉崗之圖利、收賄等行為雖對社會廉潔風氣造成不當影響,然卷內並無證據可證有何影響附表一編號16至32、附表二編號1至4、7至49、及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小額採購案之正常進行,且均經驗收通過,亦無證據顯示有衍生其他不法情事。再酌之其係因小額採購工程利潤較低致廠商難尋,其因便宜行事及一時貪念而致生本案,相較於實際取得高額不法利益或賄賂等重大貪污行為,林偉崗本案犯罪情節應屬輕微,堪認其本案所為均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所定之要件,均應減輕其刑,並均依法遞減之。
6、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林偉崗身為公務員,行為時擔任基隆市立醫院兼任總務行政小組長,對於其負責主管之該醫院工程、勞務採購作業等事務,本應注意採購承辦人員與廠商間之利害衝突關係,更應廉潔自持,避免私人間利益輸送,竟仍忽視簡秀鈴與劉玉郎間之實質上配偶關係,並基於與馬志宏間之私誼,分別收受劉玉郎交付之現金及馬志宏之賄款,因而使劉玉郎、馬志宏均獲得承包基隆市立醫院小額採購工程利潤之不法利益。然考量其犯後坦承全部犯行,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之犯後態度,又因醫院小額採購案件繁雜,其為求完成工作而便宜行事,始犯下本案之犯罪動機。兼衡其犯罪手段、目的、所生損害、其前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審理時自承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任職於國民中學(本院卷三第38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7、林偉崗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已具悔意,足認林偉崗經此刑之宣告,當能知所警惕,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加強林偉崗之法治觀念,確保其能記取教訓並建立正確觀念,避免再犯,爰再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諭知林偉崗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8、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林偉崗本案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復經分別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各應依該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並參酌其各該犯行之犯罪情節,於其所犯之各罪刑項下,分別宣告褫奪公權。並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於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諭知就其中最長之1年執行之。
(二)簡秀鈴、劉玉郎部分:
1、劉玉郎非公務員,與具公務員身分之簡秀鈴,對簡秀鈴主管之事務,無視其等間所具之利害關係,又共同以偽造之廠商報價單,作為動支請示單之附件而行使之,並登載於簡秀鈴職務上所掌之動支請示單公文書。另劉玉郎為使簡秀鈴承辦之小額採購業務順利進行,更交付金錢予林偉崗,終使劉玉郎獲得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採購案工程利潤之不法利益。核簡秀鈴、劉玉郎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劉玉郎部分)、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2、刑法第134條對於公務員故意犯刑法瀆職罪章以外之罪加重其刑之規定,須以其故意犯罪係利用其職務上所享有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要件,如犯人雖為公務員,但其犯罪並非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為之者,即無適用該條規定之餘地(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222號判決意旨參照)。簡秀鈴檢附劉玉郎提供之附表一編號3至4、6至8、11至16、18、20至21、23、27、29、30至32之力昕等3家廠商之報價單,及附表一編號19、22、24至28、31之廷鑨工程行之報價單,係為符合辦理基隆市立醫院小額採購案之比價需求,本屬其職務上之行為,非利用其職務上所享有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故意犯罪,是簡秀鈴本案不符合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之要件,附此敘明。
3、具公務員身分之簡秀鈴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劉玉郎,就行使偽造私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主管事務圖利等罪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劉玉郎應依刑法第28條及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分別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與簡秀鈴論以共同正犯;就主管事務圖利罪部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與簡秀鈴論以共同正犯。
4、簡秀鈴、劉玉郎所為如事實欄二所載犯行,使劉玉郎獲得承作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採購案之資格並獲取利潤,均係基於同一犯罪意思,於相續時間、相同地點、以相同方式所為之數個舉動,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尚屬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均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5、簡秀鈴、劉玉郎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行為之目的,既係為圖承包基隆市立醫院小額採購工程之利益,則其等行使偽造私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行為,與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之行為間,即有部分重疊合致之情形,且係基於同一圖利劉玉郎之目的,應認係一行為犯之,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斷。
6、刑之減輕:
(1)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意指犯該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而有所得者,除在偵查中自白外,尚須具備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始能依該項規定減輕其刑。而若無犯罪所得,因其本無所得,自無應否具備該要件之問題,此時祇要在偵查中自白,即應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41號判決意旨參照)。簡秀鈴於偵查中供稱其拜託劉玉郎假造力昕等3家廠商之空白估價單,再由其填寫工作項目及發票金額,而林偉崗有告知其不要用劉玉郎的公司,其因有私心想讓劉玉郎有生意做,故還是一直在用等情(偵5690卷二第236、243頁,偵3975卷三第193頁)。客觀上已足使執法機關為辨別其供述內容與對主管事務圖利之事實具同一性,應認已符合偵查中自白之要件。另王昱中於審理時證稱:工程款看金額大小,6,000元以下可以用零用金,現金支付由廠商來領並簽名,6,000元以上就是由會計師轉帳出納匯出去給得標廠商等語(本院卷二第337-338頁)。及簡秀鈴於審理時陳稱:我也是負責零用金支付的,但都是要用匯款方式給廠商,都是要廠商戶頭才可以匯,要帶公司大小章才能領現金等語(本院卷二第338頁)。足信附表
一、二各編號所示採購案之工程款,均係匯入劉玉郎實際承作之廷鑨工程行或實際經營之友裕等3家公司之銀行帳戶,而由劉玉郎所取得,應認簡秀鈴未獲有任何犯罪所得。依前開說明,簡秀鈴於偵查中自白即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減刑事由,應減輕其刑。
(2)「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前段部分,因特別法即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已有「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之規定,固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之規定,然貪污治罪條例第19條亦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則於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而論處罪刑之情形,仍有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86號判決意旨參照)。劉玉郎就所犯圖利罪部分,係無公務員身分之人而與有該身分之人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再想像競合犯為侵害數法益之犯罪,各罪有加重或減免其刑之事由,均應說明論列,並於量刑時併衡酌輕罪之加重或減免其刑之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等判決意旨參照)。劉玉郎所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原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減輕其刑,然此部分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量刑事由一併衡酌之,先予敘明。
7、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簡秀鈴案發時身為基隆市立醫院小額採購案之承辦人,而劉玉郎雖與簡秀鈴已離婚,其等仍同居而具實質上配偶關係,簡秀鈴身為公務員,本應依法律規定公正執行職務,竟忽視其與劉玉郎間之利害關係,直接逕洽劉玉郎承包施作,復與劉玉郎共同以偽造文書手段偽造小額採購案之報價單,劉玉郎更交付現金紅包予簡秀鈴之直屬主管林偉崗,使劉玉郎獲得在同業間之競爭,取得較原先更有利地位或狀態以締結契約之利益,因而獲取工程利潤而得以貼補家用,足生損害於基隆市立醫院小額採購案件程序之公平性。考量簡秀鈴於審理時始終否認犯行,劉玉郎坦承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否認其餘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劉玉郎所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有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之事由。
念及簡秀鈴、劉玉郎係為協助簡秀鈴符合上級要求以完成工作之壓力下,始便宜行事而犯下本案之犯罪動機。兼衡其等之犯罪手段、目的、所生損害、所獲不法利益之數額、其等前均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審理時自承簡秀鈴專科畢業、劉玉郎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簡秀鈴現任職於基隆市立醫院、劉玉郎現任職於基金會之生活狀況(本院卷三第3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
8、簡秀鈴、劉玉郎本案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且經分別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各應依該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並參酌其等各該犯行之犯罪情節,於其等所犯之各罪刑項下,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
(三)馬志宏部分:
1、馬志宏非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亦非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或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共事務之人員身分,即不具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人員之身分,其於事實欄三所載時地,向具公務員身分之林偉崗交付賄賂。核馬志宏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不具公務員身分,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至所謂行求,係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表示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04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卷內並無證據顯示林偉崗、馬志宏於事前有相互約定將來須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意思表示,業如前述,起訴意旨認馬志宏亦涉有不具公務員身分,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賄賂之罪嫌,並為交付賄賂之行為所吸收,容有誤會,併此指明。
2、馬志宏如事實欄三所載3次行賄行為,為求林偉崗持續協助其取得承包基隆市立醫院小額採購工程之廠商資格,係基於同一行賄罪之犯罪意思,於密接時間、以相同方式所為之數個舉動,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尚屬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3、刑之減輕:
(1)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至第4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亦減輕其刑,該條例第12條第2項著有明文。馬志宏交付林偉崗之賄款合計3萬9,500元,為5萬元以下。又馬志宏之行賄行為雖無足取,然其均有依約完成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採購案之工程項目,並均驗收通過,亦無證據顯示有衍生其他不法情事,與其他貪污犯罪類型及行為情狀相較,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2)犯前4項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馬志宏本案行賄犯行,業據其於審理時自白,其所為雖經本院認情節尚屬輕微,然仍屬侵害國家之重大法益,而不宜免除其刑,因認依法減輕其刑為已足,爰依前揭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3)至辯護人雖為馬志宏辯稱:馬志宏之行賄行為係出於單一犯意,對象僅有林偉崗1人,自106年10月起至108年3月止,施做基隆市立醫院之工程共有18件,過程中僅給付林偉崗3萬9,500元,與一般藉由行賄公務員以取得大量承包工程機會之情形迥然有異,有情輕法重之嫌,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本院卷二第408-409頁)。查馬志宏本案犯行破壞公務員之廉潔性而影響公共利益,惟情節非屬重大,並已於審理時自白且繳交全部犯罪所得(犯罪所得部分詳後述),經本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項、第11條第5項規定遞減輕其刑後,難認有何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且顯可憫恕而應予酌減其刑之特殊事由,故馬志宏尚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必要,併此說明。
4、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馬志宏不思以正當手段競爭比價獲取採購案,竟以交付賄賂之方式,獲取承作基隆市立醫院小額採購案之機會,並因此賺取工程利潤。考量其於審理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於本院審理程序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4萬6,786元(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詳後述),有本院收款收據在卷可證(本院卷三第101頁)。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所獲不法利益之數額、其前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審理時自承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業油漆工之生活狀況(本院卷三第3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四項所示之刑。
5、馬志宏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已具悔意,足認馬志宏經此刑之宣告,當能知所警惕,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加強馬志宏之法治觀念,確保其能記取教訓並建立正確觀念,避免再犯,爰再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6、馬志宏本案係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並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依該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並參酌其犯罪情節,於其所犯之罪刑項下,宣告褫奪公權1年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沒收:
(一)林偉崗部分: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或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前者並可免除其刑),但此與依刑法第38條之1關於沒收、追徵犯罪所得之規定,係屬二事,亦即,縱然被告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仍應諭知沒收、追徵,俾於案件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免去滋生犯罪所得如何執行沒收、追徵之無謂爭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596號、106年度台非字第100號等判決意旨參照)。林偉崗收受劉玉郎交付之現金合計1萬2,000元,及收受馬志宏之賄款合計3萬9,500元,分別為其事實欄二、三犯行之犯罪所得,並經林偉崗於本院審理程序言詞辯論終結前全數繳回,已如前述。依前開說明,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分別宣告沒收。至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扣案物,尚乏證據證明為供林偉崗本案犯罪所用或所生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簡秀鈴、劉玉郎部分:
1、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附表一編號3至4、6至8、11至16、18、20至21、23、27、29、30至32之力昕等3家廠商之報價單,及附表一編號19、22、24至28、31之廷鑨工程行之報價單上之報價用章及負責人用印等印文,羅列如附表五所示,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上開報價單已交付基隆市立醫院,而不歸簡秀鈴、劉玉郎所有,爰不宣告沒收,併此說明。
2、沒收新制下犯罪所得之計算,應分兩層次思考,於前階段先界定「利得存否」,於後階段再判斷「利得範圍」。申言之,在前階段利得之存否,係基於直接性原則審查,以利得與犯罪之間是否具有直接關聯性為利得存否之認定。而利得究否與犯罪有直接關聯,則視該犯罪與利得間是否具有直接因果關係為斷,若無直接關聯,僅於符合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規定之利用及替代品之間接利得,得予沒收外,即應認非本案之利得,而排除於沒收之列。此階段係在確定利得與犯罪之關聯性,故就必要成本(如工程之工資、進料)、稅捐費用等中性支出,則不計入直接利得;於後階段利得範圍之審查,依刑法第38條之1之立法意旨,係以總額原則為審查,凡犯罪所得均應全部沒收,無庸扣除犯罪成本。如向公務員行賄之賄款或性招待之支出,因屬犯罪之支出,依總額原則,當不能扣除此「犯罪成本之支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6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公務員圖利對象收回成本、稅捐及費用部分,原來即為其所支出,並非無償取得之不法利益,自不在所謂圖利範圍。從而,公務員圖利對象所得不法利益,乃其可領得之工程款於扣除成本、稅捐及其他費用後之餘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6號判決意旨參照)。關於劉玉郎所圖得之不法利益,劉玉郎及辯護人主張以利得廠商所屬行業類別,依財政部所頒每年「同業利潤標準」之淨利率計算之(本院卷一第222頁,本院卷二第202-203頁),起訴意旨就此部分不法利益之計算方式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本院卷二第203頁)。本院酌以財政部所發布之各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下稱同業利潤標準)應可適度彰顯特定行業別於特定年度所獲利潤之標準,足以作為估算劉玉郎所獲不法利益之依據,並以淨利率為計算基準,爰認定如下:
①劉玉郎係友裕等3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業如前述。俊宏工
程行、長榮發工程行均屬獨資商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頁面在卷足考(偵5690卷四第23、25頁)。又劉玉郎於警詢時供稱:友裕公司多年來就我1個員工,我要負責接案子、提出估價單、維修工作、作帳等(偵5690卷二第362頁),可知友裕公司為劉玉郎1人單獨經營。堪認友裕等3家公司因劉玉郎本案圖利犯行所得不法利益,均為劉玉郎所收取而為其犯罪所得,合先敘明。
②友裕等3家公司部分:
友裕公司之行業標準代號為0000-00號,俊宏工程行、長榮發工程行之行業標準代號均為0000-00號,而友裕等3家公司於105年度至108年度期間,各年度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均為9%,有友裕等3家公司之稅務電子閘門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稅籍調件明細表、105年度至108年度同業利潤標準表等附卷可參(本院卷二第217-227、275-293頁)。
故友裕等3家公司承作附表一編號16至33、附表二編號1至
4、7至50所示小額採購案所得工程款,劉玉郎之不法利益共13萬8,864元,計算式如下:
㊀附表一編號16至33未稅金額欄合計981583×淨利率0.09=88342(小數點四捨五入,下同)。
㊁附表二編號1至4、7至50未稅金額欄合計561360×淨利率0.09=50522。
㊂上揭㊀88342+上揭㊁50522=138864。
③廷鑨工程行部分:
廷鑨工程行之行業標準代號為0000-00號,於105年度至108年度期間各年度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均為9%,有廷鑨工程行之105年度至108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同業利潤標準表等附卷可參(本院卷一第265-268頁,本院卷二第283-289頁)。又劉玉郎於審理時供稱附表一、二廷鑨工程行所得工程款,其大約總共15%給廷鑨工程行,共支付廷鑨工程行7萬5,904元,其他款項歸其等語(本院卷二第339頁,本院卷三第73頁)。故廷鑨工程行承作附表一編號1至15、附表二編號5至6所示小額採購案所得工程款,劉玉郎之不法利益共3萬6,542元,計算式如下:
㊀附表一編號1至15未稅金額欄合計477726。
㊁附表二編號5至6未稅金額欄合計4200。
㊂上揭㊀477726+上揭㊁4200=481926。
㊃上揭㊂000000000000=406022。
㊄上揭㊃406022×0.09=36542。
④綜上,劉玉郎本案不法利益即犯罪所得共17萬5,406元(計
算式:138864+36542=175406),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至附表四編號9至53所示扣案物,尚乏證據證明為供簡秀鈴、劉玉郎本案犯罪所用或所生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馬志宏部分:馬志宏及辯護人並未提出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採購案之成本、費用、利潤等資料供本院參酌,本院認同業利潤標準足以作為估算馬志宏所獲不法利益之依據,並以淨利率為計算基準,此經馬志宏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二第298頁)。詠頎工程行之行業標準代號為0000-00號,於106年度至107年度期間各年度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均為10%,有詠頎工程行之稅務電子閘門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稅籍調件明細表、106年度至107年度同業利潤標準表等附卷可按(本院卷二第225-227、291-293頁)。
又馬志宏係詠頎工程行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詠頎工程行屬獨資商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頁面在卷足按(偵5690卷五第193-194頁),堪認詠頎工程行因馬志宏本案犯行所得不法利益,均為馬志宏所收取而為其犯罪所得。故詠頎工程行承作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採購案所得工程款,馬志宏之犯罪所得共4萬6,786元(計算式:附表三各編號未稅金額欄合計467860×淨利率0.10=46786),業經馬志宏全數繳回,已如前述,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於其所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雖以林偉崗就附表一編號33、附表二編號50所示採購案亦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嫌(原起訴法條為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要求、期約及收受賄賂罪,嗣經公訴檢察官更正起訴法條,已如前述)等語。惟查,林偉崗於基隆市立醫院自擔任課員時起,主要承辦業務為採購,後經指示兼任辦理總務組長職務,但仍是以課員身分核章,後於108年1月15日離職乙情,此經林偉崗於警詢時供承在卷(偵5690卷二第6頁),核與王昱中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偵5690卷三第108頁),並有林偉崗公務人員履歷資料明細表在卷可考(偵5690卷四第5-7頁)。附表一編號33、附表二編號50所示採購案之動支請示單日期分別為108年5月17日、108年3月25日,均是在林偉崗離職日期之後,且前開2份動支請示單上均未有林偉崗之核章,有前開2份動支請示單在卷可證(偵5690卷六第197-199、379-380頁),顯見林偉崗均未經手前開2採購案之審核而無從為圖利劉玉郎之犯行,卷內亦無證據顯示林偉崗此部分另有圖利劉玉郎之行為。從而,林偉崗就附表一編號33、附表二編號50所示採購案尚難論以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前揭公訴意旨所認,容有未合。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開林偉崗經本院判決有罪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公訴意旨另以簡秀鈴、劉玉郎未經廷鑨工程行負責人陳怡廷之同意或授權,由劉玉郎偽造附表一編號1至15、附表二編號5至6所示採購案之廷鑨工程行報價單後,由簡秀鈴將上開報價單附在動支請示單作為附件,而登載於簡秀鈴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持之上簽而行使之。俟上開採購案由劉玉郎以廷鑨工程行名義承攬並施作完成後,簡秀鈴再取得由劉玉郎偽造之廷鑨工程行統一發票,黏貼在基隆市立醫院支出憑證黏存單,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持之上簽而行使之,因認簡秀鈴、劉玉郎涉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及第213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等語。惟查,證人陳怡廷於偵查中證稱:我忘記是否有授權簡秀鈴或劉玉郎刻廷鑨工程行的印章,我忘了是有給他章或授權給他,我忘記簡秀鈐或劉玉郎有無要求我讓他可以直接蓋或刻廷鑨工程行的章,有時候我會講工程項目,他們去打單子,他們可能有詢問過,但我不太記得,因為我有時回基隆時已經很晚,所以簡秀鈴、劉玉郎會寫好估價單來給我太太蓋,但詳情我也不太清楚等語(偵3975卷二第219頁)。於審理時證稱:廷鑨工程行的估價不一定都是我親自處理,估價單的出立,如果案子太小我就不會知道,有時候就會叫師傅直接去做;(提示本院卷一第393-409頁統一發票影本)這些發票我有看過,發票章都是我們公司的,有可能是劉玉郎、我、我的師傅或是另外配合廠商做的,我不否認這些發票是我們公司開出來的,參與基隆市立醫院小額採購標案我會看項目,我從事工程時就有和劉玉郎或其他廠商配合,我會去評估這個案子是哪一個廠商比較適合,我們就會去找配合的廠商,然後估價、去得標這樣;(提示偵5690號卷六第25頁)上面的發票章與私章,是公司的發票章沒有錯,應該是我的私章,這個工程我知道,這個報價單可能是小姐蓋的,因為有些工程劉玉郎告知我讓我們去拿的時候,我會說直接找小姐等語(本院卷二第236-237、243-248頁)。
可見陳怡廷對於劉玉郎是否經其授權或同意使用附表一編號1至15、附表二編號5至6之報價用章、負責人用印與報價單,以及前開各採購案之統一發票均係廷鑨工程行所開立等節,均未否認,且與劉玉郎間曾具有配合廠商之關係,則簡秀鈴、劉玉郎是否確未經陳怡廷之授權或同意使用廷鑨工程行之報價用章、負責人用印、報價單及統一發票乙節,即非無疑。卷內亦無證據可證簡秀鈴、劉玉郎此部分另有其他偽造文書犯行。從而,簡秀鈴、劉玉郎就附表一編號1至15、附表二編號5至6所示採購案之廷鑨工程行報價單及統一發票,尚難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前揭公訴意旨所認,容有未合。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簡秀鈴、劉玉郎前開經本院認為有罪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固以簡秀鈴、劉玉郎於事實欄二所為,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然刑法上行使偽造文書或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行為人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始克成立;公務員就所擬之公文為呈判或會簽,乃其職務上之層轉行為,並非自己持用該文書對於內容有何主張,尚與行使有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20號、98年度台上字第3497號等判決意旨參照)。本案簡秀鈴取得劉玉郎偽造之附表一編號3至4、6至8、11至16、18、20至21、23、27、29、30至32之力昕等3家廠商報價單,及附表一編號19、22、24至28、31之廷鑨工程行報價單,列印後作為動支請示單之附件,而行使前開偽造之報價單私文書,並登載於簡秀鈴職務上所掌之動支請示單公文書,上簽供不知情之單位主管、會計、出納及院長或其授權之人審核。可知簡秀鈴於動支請示單登載不實內容後,尚須提出予各權責及上級單位審核,應僅屬醫院內部職務上之層轉行為,難謂簡秀鈴有對該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內容有所主張而與行使罪名相當,前揭公訴意旨所指,容有誤會。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簡秀鈴、劉玉郎前開經本院認為有罪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部分為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公訴意旨又認劉玉郎於事實欄二所載2次交付林偉崗各6,000元之行為,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及交付賄賂罪嫌。然劉玉郎此部分犯行業經本院認係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公訴意旨上開所認,尚有未合。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劉玉郎前開經本院認為有罪之部分為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健剛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渝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施添寶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李紫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3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附表一】:
編號請購單位請購人採購單位承辦人經辦單位承辦人驗收單位驗收或證明發票號碼請示單日期三聯式統一發票品名未稅金額(新臺幣)(註1)含稅總價(新臺幣)(註2)承作廠商核銷檢附之估價單1 黃耀毅 簡秀鈴簡秀鈴黃耀毅DA00000000105年06月29日電腦電信設備修繕46,50048,825廷鑨工程行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廷鑨工程行2 李靖 簡秀鈴簡秀鈴 邱儷雯 DS00000000105年08月30日網路線材含施工8埠集線器7,2507,613廷鑨工程行永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廷鑨工程行3黃耀毅簡秀鈴簡秀鈴黃耀毅DS00000000105年10月5日防護罩紅外線攝影機工資4,7504,988廷鑨工程行廷鑨工程行力昕工程行4黃耀毅簡秀鈴簡秀鈴黃耀毅EJ00000000105年10月26日CAT6網路材料施工電源配線及插座零料五金壓條9,5009,975廷鑨工程行廷鑨工程行力昕工程行5黃耀毅簡秀鈴簡秀鈴黃耀毅EJ00000000105年11月24日室外型紅外線攝影機12,47613,100廷鑨工程行廷鑨工程行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6邱儷雯簡秀鈴黃耀毅(代理)李靖EJ00000000105年12月22日辦公桌椅檔案櫃會議桌折合椅82,69886,833廷鑨工程行潔保實業有限公司廷鑨工程行7 陳宏銘 簡秀鈴簡秀鈴陳宏銘MU00000000空白,106年1月19日核示220V電源工程76,76280,600廷鑨工程行廷鑨工程 行德其昌 工程行8李靖簡秀鈴簡秀鈴 王菀宣 MU00000000106年02月07日電源開關箱插座增設及修繕91,75096,338廷鑨工程行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德其昌工程行廷鑨工程行9 黃亞蘋 簡秀鈴簡秀鈴黃亞蘋NK00000000106年03月15日鋼製屏風29,30030,765廷鑨工程行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廷鑨工程行10 林君玲 簡秀鈴簡秀鈴林君玲NK00000000106年03月24日網路電源電話施工7,1507,508廷鑨工程行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廷鑨工程行11黃耀毅簡秀鈴簡秀鈴黃耀毅PA00000000106年04月25日LED自動照明17,30018,165廷鑨工程行力昕工程行廷鑨工程行12 曾玉惠 簡秀鈴簡秀鈴曾玉惠PA00000000106年04月19日紅外線攝影機9,90010,395廷鑨工程行力昕工程行廷鑨工程行13 官蓓蓓 簡秀鈴簡秀鈴劉靜汝PA00000000106年05月04日CAD6網路線高速集線器ACI110V電源插座五金另料6,3906,710廷鑨工程行力昕工程行廷鑨工程行14簡秀鈴簡秀鈴簡秀鈴黃耀毅PA00000000106年05月19日CAD6網路線AC安規電源插座配置固定及另料34,50036,225廷鑨工程行廷鑨工程行德其昌工程行15黃耀毅簡秀鈴簡秀鈴黃耀毅PA00000000106年05月26日20安培電源總開關電腦專用電源插座2.0平方纜線寬頻網路施工及固定工資五金另料41,50043,575廷鑨工程行廷鑨工程行德其昌工程行16黃耀毅曾玉惠(代理)簡秀鈴林偉崗黃耀毅PR00000000106年08月14日環保折合會議桌34,00035,700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力昕工程行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7 王友俊 曾玉惠(代理)林偉崗曾玉惠(代理)林偉崗王友俊QG00000000(空白,106年9月15日核示)配電工程47,17049,529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大慶電器工程有限公司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8 張善閔 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張善閔QB00000000(空白,106年10月03日核示)9P配電箱迴路配置施作64,89068,135俊宏工程行力昕工程 行俊宏 工程行19張善閔曾玉惠(代理)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張善閔QB00000000(空白,106年10月5日核示)門診2樓新增HUB移機工程74,78078,519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廷鑨工程行20黃耀毅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黃耀毅QB00000000(空白,106年10月19日核示)CAT6網路集線器8port五金另料施作測試工資9,1509,608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力昕工程行21 江星輝 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 黃貞鑾 QS00000000106年11月07日X光機動力220V配電施作85,20089,460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力昕工程行22邱儷雯簡秀鈴 陳文怡 簡秀鈴林偉崗邱儷雯YR00000000107年01月18日無熔絲配電箱及電源專用插座55,97058,769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廷鑨工程行23黃耀毅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 謝淑瑜 AN00000000107年03月07日集水盤工程85,00089,250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德其昌工程行24邱儷雯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邱儷雯AN00000000107年03月07日復健科(門診)OA屏風及電縮欄柱69,90073,395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廷鑨工程行25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曾玉惠(代理)林偉崗簡秀鈴AN00000000107年3月31日戶外型直立式1P大門機28,00029,400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廷鑨工程行26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黃耀毅CL00000000107年05月02日院本部三樓走廊及病房天花板漏水抓漏施作62,20065,310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廷鑨工程行27 簡勝淦 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簡勝淦EH00000000107年07月02日藥庫外牆防水工程69,53073,007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德其昌工程行廷鑨工程行28 王瓏璇 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 方秀文 EH00000000(空白,107年7月16日核示)倉庫集水盤施作57,14360,000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廷鑨工程行29 張淑惠 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 李鴻珍 EH00000000(空白,107年7月6日核示)人事室天花板漏水17,00017,850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德其昌工程行30 吳世萍 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代理) 于運順 EH00000000107年07月10日牙科集水盤施作73,45077,123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德其昌工程行31 王隴璇 林君玲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林君玲JB00000000(空白,107年11月9日核示)澡間天花板漏水施作47,30049,665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德其昌工程行廷鑨工程行32 杜佩曄 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 黃嬿薇 JB00000000107年10月23日健檢中心屏風19,90020,895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潔保實業有限公司33簡秀鈴簡秀鈴簡秀鈴 黃順卿 PS00000000108年05月17日門診中心油漆施作81,00085,050長榮發工程行立成行詠頎工程行長榮發工程行註1、未稅金額計算方式為含稅總價÷1.05(小數點四捨五入)。本表編號1至15未稅金額欄合計47萬7,726元(廷鑨工程行)。本表編號16至33未稅金額欄合計98萬1,583元(友裕等3家公司)。2、含稅總價計算方式為未稅金額+(未稅金額×營業稅5%)(小數點四捨五入)。【附表二】:
編號請購單位請購人採購單位承辦人經辦單位承辦人驗收單位驗收或證明發票號碼請示單日期三聯式統一發票品名未稅金額(新臺幣)(註)含稅總價(新臺幣)(註)承作廠商核銷檢附之估價單1林偉崗簡秀鈴簡秀鈴林偉崗AZ00000000空白,105年1月15日核示微星隨身型主機9,2869,750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2 舒雅伶 林偉崗簡秀鈴舒雅伶CJ00000000空白,105年6月3日核示電腦維修及系統效能修訂1,3801,449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3林偉崗林偉崗簡秀鈴舒雅伶CJ00000000105年05月12日個人電腦15,90016,695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4簡秀鈴簡秀鈴簡秀鈴黃耀毅DS00000000105年10月11日電源供應器工資系統救援3,1003,255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5黃亞蘋簡秀鈴簡秀鈴黃亞蘋NK00000000106年03月27日電話線網路線2,7002,835廷鑨工程行廷鑨工程行6官蓓蓓簡秀鈴簡秀鈴官蓓蓓PA00000000106年05月19日網路線1,5001,575廷鑨工程行廷鑨工程行7 謝安庭 簡秀鈴簡秀鈴謝安庭PA00000000106年5月15日ACER筆記型電腦19,90520,900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黃耀毅曾玉惠(代理)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游義隆QB00000000空白,106年10月5日核示CAT6寬頻網路五金接頭固定另料8,5008,925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 鄧文甄 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謝安庭QS00000000106年10月14日220V醫療專用電源及網路施作27,00028,350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10 林思廷 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簡勝淦QS00000000106年10月18日交換式集線器CAT6寬頻網路壓條五金另料施作工資4,5504,778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11官蓓蓓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官蓓蓓QS00000000106年10月11日醫療用空壓機拆除搬運三相AC220V斷電整線加密封盒AC110V增加小型配電盒增設AC110V國際牌接地插座施工及測定工資9,5009,975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2 許婉茹 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 鄭瓊娟 QS00000000106年10月30日WD1TB硬碟ADATA32G隨身碟8,3618,779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無報價單(報基隆市政府衛生局核銷)13王友俊簡秀鈴簡秀鈴王友俊QX00000000空白,106年11月15日核示24埠集線器10,31410,830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4王友俊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杜佩曄QX00000000空白,106年11月10日核示ACERTMP249-M-C1DV筆電76,19080,000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5 胡惠茹 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 李漢湖 QS00000000106年11月07日增加AC220V迴路士林電機SN2P20(20安倍)太平洋5.5平方PVC電線開關箱3P配線、配管、固定施作工資7,5007,875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16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黃耀毅QS00000000106年12月25日220V電源開關(接地線)3,0003,150俊宏工程行(簽准緊急施工,不附估價單)17黃順卿(代理)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黃順卿YR00000000空白,107年01月03日核示CAT6寬頻網路(含防塵套及標號)壓條五金另料施作工資3,1003,255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18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曾玉惠YR00000000106年12月28日HPCAMERA1080P監控攝影機(含電源、線材)安裝維修及設定工資4,3004,515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19黃順卿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黃順卿YR00000000空白,107年01月03日核示整線施作(含整線、壓條及工資)1,0001,050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20黃順卿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謝安庭YR00000000空白,107年01月16日核示CAT6寬頻網路線8PORTHUB集線器零料及壓條網路施作工資4,8805,124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21許婉茹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 柯佩君 YR00000000空白,107年01月11日核示電話機900945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22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曾玉惠YW00000000空白,107年01月23日核示HPM451黑色碳粉HPM451黃色碳粉HPM451紅色碳粉HPM451藍色碳粉8,0008,400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23官蓓蓓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周憶妘YW00000000空白,107年01月11日核示HPM451黑色碳粉HPM451藍色碳粉HPM451紅色碳粉HPM451黃色碳粉10,00010,500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24黃亞蘋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 李奕勤 YW00000000空白,107年01月25日核示HPM451黑色碳粉HPM451藍色碳粉HPM451黃色碳粉HPM451紅色碳粉8,0008,400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25王友俊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王友俊YR00000000空白,107年01月26日核示GS0000-0000埠GbE介面集線器4,6004,830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26許婉茹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許婉茹YR00000000空白,107年01月31日核示HPCF226A原廠碳粉8,4008,820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27鄭瓊娟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陳文怡謝安庭YR00000000空白,107年1月15日核示HPCF226A原廠碳粉8,4008,820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28黃耀毅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黃耀毅AN00000000106年3月07日室外型鋁合金紅外線攝影機零料安裝設定工資5,6005,880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29曾玉惠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曾玉惠YR00000000107年02月22日AC125V15A6尺AC125V15A9尺AC125V15A15尺3,5153,691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30黃順卿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黃順卿AN00000000空白,107年3月14日核示集線器及網路5,8456,137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31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黃耀毅AN00000000107年03月31日白鐵箱修改加高轉動鏈條更新遙控接收器施作工資9,0509,503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32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曾玉惠AN00000000107年4月3日紅外線攝影機零料及安裝4,6004,830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33邱儷雯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邱儷雯AN00000000107年03月28日15A安規9呎延長線2,3402,457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34 蕭敏芳 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蕭敏芳AN00000000107年4月16日HPCF226A原廠碳粉8,4008,820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35許婉茹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許婉茹CL00000000107年4月18日居家OA屏風波音73,04076,692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36許婉茹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許婉茹CL00000000107年4月18日屏風搬移及重組12,00012,600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37許婉茹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許婉茹CL00000000107年4月18日網路及配電施作70,17073,679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38黃順卿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黃順卿CL00000000空白,107年6月21日核示東亞LED輕鋼架燈座13,14313,800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39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曾玉惠EH00000000107年07月02日紅外線攝影機零料及安裝工資4,6004,830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40許婉茹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 吳宥蓉 CL00000000107年6月14日電腦主機架2,4002,520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41黃順卿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黃順卿CL00000000空白,107年6月15日條碼列印機30,40031,920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42胡惠茹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胡惠茹EH00000000107年6月4日條碼列印機15,20015,960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友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43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黃耀毅EH00000000107年7月24日室內型鋁合金紅外線攝影機零料安裝設定工資紅外線感應LED照明燈110V電源安裝及固定電源插座更新7,9508,348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44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黃耀毅JB00000000107年12月10日12號監視器線路故障維修1,2001,260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45 謝榆婷 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黃耀毅JB00000000107年12月03日鋁合金紅外線CCD零料安裝工資3,1803,339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46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黃耀毅JB00000000107年11月29日電動大門伸縮防水專用線更換維修測試工資2,1802,289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47邱儷雯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 張薰然 JB00000000107年12月11日CAT6100mH~200mH太平洋寬頻網路線四心電話線零料水晶接頭及壓條網路施作工資7,8008,190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48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曾玉惠JB00000000107年12月12日電源配置2,3812,500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49黃順卿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黃順卿JB00000000空白,107年12月14日核示運費工資1,8001,890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50黃順卿(代理) 廖郁芬 簡秀鈴許文耀簡秀鈴許文耀黃順卿MV00000000108年03月25日門診無障礙櫃台材料美耐板貼皮施作工資8,5008,925俊宏工程行俊宏工程行註未稅金額、含稅總價之計算方式均同附表一。本表編號5至6未稅金額欄合計4,200元(廷鑨工程行)。本表編號1至4、7至50未稅金額欄合計56萬1,360元(友裕等3家公司)。【附表三】:
編號請購單位請購人採購單位承辦人經辦單位承辦人驗收單位驗收或證明發票號碼請示單日期三聯式統一發票品名未稅金額(新臺幣)(註)含稅總價(新臺幣)(註)承作廠商核銷檢附之估價單1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林偉崗QB00000000106年10月05日門診放射科通道塑膠地板矽酸鈣板油漆粉刷31,00032,550詠頎工程行詠頎工程行2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黃耀毅QB00000000106年09月13日輕鋼架修補1,5001,575詠頎工程行詠頎工程行3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黃耀毅QB00000000106年09月25日告示牌安裝500525詠頎工程行詠頎工程行4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黃耀毅QB00000000106年10月05日天花板修復包壁面高壓電管牆面油漆、踢腳板47,96050,358詠頎工程行詠頎工程行5黃耀毅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黃耀毅QB00000000106年09月18日洗手台門框門片儲藏室門框門片踢腳板層板含油漆水槽拆除42,50044,625詠頎工程行詠頎工程行6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QS00000000空白,106年11月09日核示木櫃拆除、搬運垃圾車30,00031,500詠頎工程行詠頎工程行7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黃耀毅QS00000000106年10月05日大門屋頂PU防水大門屋簷油漆56,00058,800詠頎工程行詠頎工程行8黃耀毅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曾玉惠(代理)林偉崗黃耀毅QS00000000106年12月12日牆面壁癌油漆處理9,0009,450詠頎工程行詠頎工程行9黃順卿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黃順卿YR00000000空白,107年01月25日核示舊鋼板拆除、搬運地面混凝土施作51,00053,550詠頎工程行詠頎工程行宇辰工程行10黃耀毅林偉崗簡秀鈴簡秀鈴林偉崗黃耀毅AN00000000107年03月01日屋簷集水槽淤泥清運及局部浪板切割含清運6,0006,300詠頎工程行詠頎工程行11黃耀毅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曾玉惠(代理)林偉崗黃耀毅AN00000000107年03月30日化糞抽水肥洞填補施工費(含填補材料費)水泥砂鐵絲網化糞池蓋11,00011,550詠頎工程行詠頎工程行12黃耀毅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黃耀毅AN00000000107年03月01日二F走廊牆壁剝落刨除,含門框門片64,40067,620詠頎工程行詠頎工程行13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林偉崗黃耀毅EH00000000空白,107年07月16日核示天花板輕鋼架拆除垃圾車13,00013,650詠頎工程行詠頎工程行14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林偉崗黃耀毅EH00000000空白,107年07月16日核示院本部廢棄宿舍損毀鐵皮屋拆除6,0006,300詠頎工程行詠頎工程行15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林偉崗黃耀毅EH00000000空白,107年07月16日核示冷卻水塔補強電線材料7,5007,875詠頎工程行詠頎工程行16 廖苡佳 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簡秀鈴廖苡佳GE00000000空白,107年09月10日核示停車場防撞桿安裝防撞桿材料租發電機40,50042,525詠頎工程行詠頎工程行宇辰工程行17林偉崗簡秀鈴林偉崗林偉崗曾玉惠JB00000000空白,107年12月04日核示搬運人力50,00052,500詠頎工程行詠頎工程行註未稅金額、含稅總價之計算方式均同附表一。本表各編號未稅金額欄合計46萬7,860元。【附表四】:
編號品名單位數量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1電子產品(ASUS手機0000000000)支1林偉崗2電子產品(iPhone手機0000000000)支1林偉崗3臺灣土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本1林偉崗4郵局存摺00000000000000本1林偉崗5電子產品(隨身碟)個1林偉崗6林偉崗公務電腦内案關資料本1林偉崗7基隆市立醫院請購支出憑證黏存單本1林偉崗8林偉崗公務電腦案關檔案(光碟)片1林偉崗9採購人員訓練講義本1簡秀鈴10採購人員訓練班題庫本1簡秀鈴11簡秀鈴身心障礙公文本1簡秀鈴12基隆醫院人事資料本1簡秀鈴13友裕公司人事資料支1簡秀鈴14簡秀鈴病歷本1簡秀鈴15簡秀鈴郵局存摺00000000000000000本1簡秀鈴16簡秀鈴土銀存摺0000000000000000000本1簡秀鈴17簡秀鈴匯票收據本1簡秀鈴18 王婉儒 寄簡秀鈴信封及匯票收據個1簡秀鈴19萬德公司寄簡秀鈐信封及發票張6簡秀鈴20房間個人電腦電磁紀錄片1簡秀鈴21黑色筆記本本1簡秀鈴22基隆市立醫院行政室職掌表、分機表張2簡秀鈴23友裕、富峻、廷鑨公司估價單張5簡秀鈴24簡秀鈴臺灣銀行存摺000000000000本3簡秀鈴25簡秀鈴土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000000個1簡秀鈴26簡秀鈴公務電腦內相關資料片2簡秀鈴27簡秀鈴公務信箱片1簡秀鈴28簡秀鈴藍色筆記本本1簡秀鈴29簡秀鈴電腦内之廠商資料及報價單片1簡秀鈴30簡秀鈴手機0000000000支1簡秀鈴31廷鑨工程行報價單張5劉玉郎32基隆市立醫院工程預算書本1劉玉郎33俊宏工程行報價單張2劉玉郎342018月曆本本1劉玉郎35工作日誌電話記錄本本1劉玉郎36友裕公司台銀存摺000000000000個1劉玉郎37劉玉郎土銀存摺000000000000本1劉玉郎38長榮發工程行土銀存摺000000000000本1劉玉郎39俊宏工程行土銀存摺000000000000個1劉玉郎40浚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土銀存摺000000000000本1劉玉郎41劉玉郎彰銀存摺00000000000000本1劉玉郎42劉玉郎郵局存摺00000000000000本1劉玉郎43友裕公司土銀存摺00000000000本3劉玉郎44公司電腦電磁紀錄片2劉玉郎45劉玉郎OPPO行動電話支1劉玉郎46劉玉郎等人印章個16劉玉郎47俊宏工程行107年發票憑證捲3劉玉郎48俊宏工程行106年發票憑證捲1劉玉郎49友裕103年發票憑證捲9劉玉郎50友裕104年發票憑證捲3劉玉郎51友裕105年發票憑證捲10劉玉郎52友裕106年發票憑證捲4劉玉郎53友裕107年發票憑證捲4劉玉郎【附表五】:
編號附表一編號偽造之私文書偽造之印文1附表一編號3力昕工程行報價單力昕工程行報價用章1枚、負責人用印1枚2附表一編號4力昕工程行報價單力昕工程行報價用章1枚、負責人用印1枚3附表一編號6潔保實業有限公司報價單潔保實業有限公司報價用章1枚4附表一編號7德其昌工程行報價單德其昌工程行報價用章1枚、負責人用印1枚5附表一編號8德其昌工程行報價單德其昌工程行報價用章1枚、負責人用印1枚6附表一編號11力昕工程行報價單力昕工程行報價用章1枚、負責人用印1枚7附表一編號12力昕工程行報價單力昕工程行報價用章1枚、負責人用印1枚8附表一編號13力昕工程行報價單力昕工程行報價用章1枚、負責人用印1枚9附表一編號14德其昌工程行報價單德其昌工程行報價用章1枚、負責人用印1枚10附表一編號15德其昌工程行報價單德其昌工程行報價用章1枚、負責人用印1枚11附表一編號16力昕工程行報價單力昕工程行報價用章1枚、負責人用印1枚12附表一編號18力昕工程行報價單力昕工程行報價用章1枚、負責人用印1枚13附表一編號19廷鑨工程行報價單廷鑨工程行報價用章1枚14附表一編號20力昕工程行報價單力昕工程行報價用章1枚、負責人用印1枚15附表一編號21力昕工程行報價單力昕工程行報價用章1枚、負責人用印1枚16附表一編號22廷鑨工程行報價單廷鑨工程行報價用章1枚17附表一編號23德其昌工程行報價單德其昌工程行報價用章1枚、負責人用印1枚18附表一編號24廷鑨工程行報價單廷鑨工程行報價用章1枚19附表一編號25廷鑨工程行報價單廷鑨工程行報價用章1枚20附表一編號26廷鑨工程行報價單廷鑨工程行報價用章1枚21附表一編號27德其昌工程行報價單、廷鑨工程行報價單德其昌工程行報價用章1枚、負責人用印1枚。廷鑨工程行報價用章1枚22附表一編號28廷鑨工程行報價單廷鑨工程行報價用章1枚23附表一編號29德其昌工程行報價單德其昌工程行報價用章1枚、負責人用印1枚24附表一編號30德其昌工程行報價單德其昌工程行報價用章1枚、負責人用印1枚25附表一編號31德其昌工程行報價單、廷鑨工程行報價單德其昌工程行報價用章1枚、負責人用印1枚。廷鑨工程行報價用章1枚26附表一編號32潔保實業有限公司報價單潔保實業有限公司報價用章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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