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 吳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金宗李文廷李修竹李修仁李碧月 、李碧姿間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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