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玉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玉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玉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1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95年7月18日向本院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楊仲農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陳雅君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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