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陳獻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原名陳獻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原名陳獻章)因偽證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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