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1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9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半(鑑驗餘重零點肆零捌伍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將淨重0.41公克改為驗餘淨重0.4085公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2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犯罪後坦承不諱、所持有毒品數量不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另扣案之第2級毒品MDMA1顆半係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