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5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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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575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欣纖維有限公司、甲○○、 許啟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並確認其正確姓名。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