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5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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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575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桃園縣私立瑞園啟智教養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營利事業登記證。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