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650號
原告 莊馥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碧玲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律師費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暨被告楊碧玲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