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字第92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煥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有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之身份證統一編號原記載「Z000000000號」,惟經調閱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發現被告之身份證統一編號記載有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正確之「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